[宣判] JamesSoong因簽名檔遭水桶一案

作者: Sanji (香吉士)   2015-05-12 00:38:11
JamesSoong板友(下稱原告)您好,
茲就原告不服Stock板板主IanLi(下稱被告)判決(#1L909z65)提起申訴,
判決如下:
原告申訴理由如下:
簽名檔是個人自由,不應對簽名檔管制,
因ID:JamesSoong即是宋楚瑜先生,應可放相關影片,
且宋楚瑜先生已不選舉,故非政治人物,
過去曾檢舉簽名檔,但板主IanLi未判,有雙重標準之嫌,
檢舉人不明。
判決水桶期過久,有違比例原則。
被告答辯理由如下:
上級判例說明板主可將各簽名檔視為文章內文,作板規處
分,故板主對看板上簽名檔有管轄權。
根據股板過去判例曾對政治文水桶,
判決之輕重乃根據板規累犯之規定處理。
檢舉人非公開。
經審議後判決如下:
簽名檔為文章內文已有法務部相關函釋,茲簽名檔屬文章之不可分割之一部,
應無疑義,故板主針對簽名檔有管轄權。
原告之簽名檔所連結之影片是否屬政治人物,不應以其未參加選舉而認定,
所謂之政治人物,係指以政治為職業,積極投入政治活動或公共事務的人。
故簽名檔為政治文之連結,應有理由。
板主針對相關檢舉人應盡保密之必要,乃法所許,被告應無違誤!另板主針對
案件之心證屬板主職權,站規有明文,抑是站規賦予板主之執法權。
另查水桶期乃依Stock板規總則4關於累犯之行為論處,應無違反比例原則。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申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將以站內信送達給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
可至國家研究院AboutBoards板提出上訴。
                        財經法律群組小組長 S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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