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law版使用者v3su每每於法版與他人法律見解相左,
經常有偏題、不理性等等偏激論述,
即使係自身弄錯法律條號、條文內容亦持續爭辯不已;
且與他人對於法律有爭執,往往質疑對方是否有執業資格,
並且多次於本版聲稱某版友不具執業資格,已然毀壞其聲譽,
如欲使本版能夠擁有開放多元自由討論的風氣,
本人認為必須禁止類似透過不正當論述寡占的行為:
(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9849966.A.BB0.html
1、
我國妨害電腦本來就沒有罰未遂犯,使用者v3su自身弄錯條文內容,
卻依舊持續以不適切言詞挑釁他人:
→ v3su: 先說,妨害電腦罪有罰未遂犯,您再抱持這種您覺得您委屈、硬 07/31 20:48
→ v3su: 要互咬傷害罪…再看看檢察官怎麼處理吧。在您觸碰她指紋加密 07/31 20:48
→ v3su: 手機“高達兩次”同時,您的意圖就已經很明顯了 07/31 20:48
略...
→ tentaikanso: 另外要某網友的法典是不是比較特別?我手上的妨害電 07/31 21:11
→ tentaikanso: 腦使用罪可沒有列出什麼手機平板,未遂犯規定亦無。 07/31 21:12
→ tentaikanso: 在法律版提罪名之前,是不是應該先把條文翻一下? 07/31 21:13
推 v3su: 樓上,放心,我的書裡也沒有。至於未遂,放心,我的也沒寫, 07/31 21:23
→ v3su: 所以是我亂教說的。 07/31 21:23
→ v3su: 所以司法院判決系統可以查到未遂而緩刑,也是我查到大陸那 07/31 21:24
→ v3su: 裡去了 07/31 21:24
→ v3su: 所以全部都是我亂說的,這樣行嗎?妨害電腦沒有未遂哦、手 07/31 21:28
→ v3su: 機平板在去年沒納入電磁相關設備哦。都是我亂掰,連那圖片也 07/31 21:28
→ v3su: 我合成的、司法院判決可以查到未遂緩刑也我騙人的 (((喔 07/31 21:28
→ v3su: 耶! 07/31 21:28
推 v3su: 我先說我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臉,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臉Orz 07/31 21:39
2、
另外,存證信函之爭議在於v3su於他版說明存證信函寄發會觸犯公然侮辱,
KKyosuke告以信函本身是私密行為,不會達到公然程度。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27131578.A.F0D.html
v3su卻以使用者KKyosuke認為存證信函是平信寄發為由,
持續就他版問題帶來本版繼續吵,訕笑、嘲弄使用者KKyosuke,
然而原本爭議本即是v3su錯誤認為寄發存證信函是觸犯公然侮辱。
且明知妨害電腦本來就不會處罰未遂犯,
卻以此為由要他人捐款,違反本群組禁止營利之規定。
推 KKyosuke: 另外存證信函可以告誹謗那不是某V的傑作嗎 關我屁事 08/02 22:02
→ v3su: 您哦,為何沒有強制測謊制度?另,大家在笑的不是我說存證信 08/02 22:20
→ v3su: 函誹謗,是在笑您“存證信函以平信收取” 08/02 22:20
→ v3su: 我推s大,看樣子是我高估您法學,您真的比那賭十萬的還差 08/02 22:21
→ v3su: 一個說存證信函是平信的,您怎麼會教導他人法律? 08/02 22:23
→ v3su: 沒有強制測謊,您跟sy大一樣是律師嗎?所以熟悉測謊制度與 08/02 22:27
→ v3su: 簽署的文書?這我經手過。我第一次看見他說人的法學差…… 08/02 22:27
→ v3su: 看樣子他說的真對 08/02 22:27
→ v3su: 他較早前就有訊我別再回覆,所以我打最後想說的就結束。今 08/02 22:37
→ v3su: 天我敬仰您們、這邊所有的專業答覆者,也放低姿態,而您真 08/02 22:37
→ v3su: 的如他所說是個不需講道理的人,死不認錯。他的工作就是律師 08/02 22:37
→ v3su: ,所要做的就是協助自己委託人,他既然都說出客觀要件可變 08/02 22:37
→ v3su: 化未遂犯處分行為,代表他就是這樣做過。您要查判決可以查 08/02 22:37
→ v3su: 看看,他不給您看,但我已看到連結,您如果查到就自己去捐。 08/02 22:37
→ v3su: 給您個關鍵字,不是妨害電腦,而是在偽造文書裡的妨害電腦 08/02 22:39
→ v3su: 未遂判刑。查到記得捐一萬,不要像那誇口說十萬的不見人影 08/02 22:39
→ v3su: 以上,我不再回應。各位晚安 08/02 22:40
3、
測謊本即須當事人同意,拒絕測謊亦受刑事訴訟法緘默權保障,
如果拒絕測謊而認為有犯罪嫌疑,則是對於緘默權侵害,
另v3su所舉的例子當中,當事人並沒有一直拒絕測謊,
當事人自行同意測謊,新聞至今仍然可以搜查到,
v3su卻多次提出與現實不符之司法情況,並且以之攻擊他人。
→ v3su: 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自費測謊,您認為對方說謊話可以請求檢察 08/02 20:47
→ v3su: 官,告知自費測謊。因對方是被告身分,不得拒絕 08/02 20:48
→ v3su: 至於您滑手機是否有妨害電腦罪疑虞,不是我們大家說了算 08/02 20:48
→ v3su: 您就先專心在您的傷害罪官司以及民事訴訟賠償上,檢察官也會 08/02 20:49
→ v3su: 在開偵查庭時,詢問您是否願與被告和解 08/02 20:49
→ v3su: 您就先出庭後再說,和解如果不成,對方就是傷害罪 08/02 20:50
推 v3su: 好笑的鬼理論。另回a 請問在民事賠償取得和解,量刑會不會影 08/03 11:24
→ v3su: 響? 08/03 11:24
→ v3su: 林益世一直拒絕測謊,結果做了幾次?判決只寫測謊反應,有沒 08/03 11:27
→ v3su: 有說他拒絕測謊?律師主張測謊無效,有沒有? 08/03 11:27
→ v3su: 只會在那大聲嗆,不如就花個諮詢費用問陳明大律師,看是不是 08/03 11:30
→ v3su: 您對?陳明經歷過很多大案子,花個錢問他 08/03 11:30
噓 v3su: 現在噓,請問重大刑案或是貪污,在那說"我沒貪污,我清白" 08/03 11:48
→ v3su: 也拒絕測謊,這時司法機關願意耗費時間一拖再拖、拖十年? 08/03 11:49
→ v3su: 然後新聞報導的測謊沒過,原來都是這些重大要犯自願測謊、好 08/03 11:50
→ v3su: 讓自己因為測謊未過而做為準判決有罪依據。原來如此,我懂了 08/03 11:51
→ v3su: 既然被告都不願意測謊、有拒絕測謊權益,那重大要犯也不需進 08/03 11:52
→ v3su: 行測謊,免得測謊沒過而被判刑。台灣測謊專業單位可以撤銷了 08/03 11:52
→ v3su: T 花個諮詢費用問陳明律師,看是書對?還是司法不為人知 08/03 11:56
→ sy711: v,你別回別打好不? 08/03 12:50
→ poning: 現在查詢相關新聞還是可以看到林益世是同意測謊 08/03 13:25
→ poning: 特偵組並未強制其接受測謊 再說測謊是否能作為心證的唯一 08/03 13:26
→ poning: 證據非無疑慮吧 特別是重大刑案
(二)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583113.A.91D.html
我國民法典從來沒有所謂444-1規定,被他人指正依舊持續堅持法典有此條項,
推託其法典從未更新,或者另外就版友於其他文章之法律見解引戰,帶來離題之論述:
推 v3su: 就叫原po問律師啊。我當初不也搬法條,結果法官根本不鳥我 08/08 17:27
→ v3su: 我還被用444-1打槍,您有看444-1與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之所 08/08 17:29
→ v3su: 有相關規定嗎?而這官司不只我打輸,不然坊間一堆二房東怎 08/08 17:29
→ v3su: 來的? 08/08 17:29
→ v3su: 我真的覺得…您該加強法學,是厚厚整本在細述民法或刑法那 08/08 17:32
→ v3su: 種,包括客觀要件、契約變體與歧義,然後在那亂教 08/08 17:32
→ v3su: 契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產生變體要素,而構成主觀認知要件,這 08/08 17:34
→ v3su: 您都不懂嗎? 08/08 17:34
→ v3su: 您法學真的差到是我在這看過最糟糕的,連存證信函規定是掛 08/08 17:35
→ v3su: 號,也可以講成平信收取……… 08/08 17:35
→ v3su: 而我現在細看您的443,搞笑嗎?“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 08/08 17:48
→ v3su: 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請問您這 08/08 17:48
→ v3su: 位存證信函大師,在租屋契約沒寫、出租人當初也沒說不得轉 08/08 17:48
→ v3su: 租,試問如何主張當初有反對約定存在?還是您只看443前與後 08/08 17:48
→ v3su: 而已?沒看中間最重要的?還說我每次打輸?大師,我只輸過這 08/08 17:48
→ v3su: 個官司,哪來每次? 08/08 17:48
→ v3su: http://i.imgur.com/EOlkPf5.jpg 08/08 18:04
→ v3su: 大師再掰443啊,掰啊,掰嘛,有看到第八、九行嗎?掰啊 08/08 18:06
→ v3su: http://i.imgur.com/YV0filN.jpghttp://i.imgur.com/zJCsVAB 08/08 18:09
→ v3su: .jpg
噓 v3su: 先酸法學一樣爛的Y 08/08 19:13
→ v3su: 不會吧,我民法是去年二月買的欸,又得買新的?? 08/08 19:14
→ v3su: Y 法官可以裁准自費測謊,多說無益,笑話一個 08/08 19:14
→ v3su: 真的只會落井下石欸,超級的,似乎只要是我出錯,就會看到 08/08 19:16
→ v3su: 然後我回答錯都會道歉,從沒看過K與Y這兩位錯誤達人道歉過 08/08 19:16
→ yuusnow: 弄錯444-1跟444I的人可不是你,你這意思是你承認你就是 08/08 19:17
→ v3su: 在笑別人前,請先想想自己回答的是有多專業 08/08 19:17
→ yuusnow: sy711?? 08/08 19:17
→ yuusnow: 喔喔 抱歉 我真的錯了 是兩個人都弄錯了 08/08 19:17
→ v3su: 另謝謝F大及M大,我再趕緊去買新的,我民法已經有七本!! 08/08 19:18
→ yuusnow: 不對 說弄錯有點怪,是兩個人都不知道444-1跟444I不一樣 08/08 19:18
→ yuusnow: 專業稱不上,但總是比某些人強點。 08/08 19:18
→ v3su: 我們兩個一起錯啊,但請問您,轉租只把I與II併攏,有差嗎? 08/08 19:19
→ v3su: 放心,有在看回答的都知道您與K這兩位,建議您可以罵我 08/08 19:20
→ yuusnow: d大給的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04號看看吧。 08/08 19:20
→ v3su: 早看了啊,查早期的幹嘛,我貼出我的判決,您要道歉嗎 08/08 19:22
→ v3su: 還有張淑晶的判決,有四個,我也有,您要看嗎 08/08 19:22
→ v3su: 判決系統查不到,因為她掛二房東,但承租人不是她 08/08 19:23
→ v3su: 民法444是去年六月才修法,隨便問個律師,除非是專攻領域, 08/08 19:24
→ v3su: 或是剛好需求,不然沒一個會去買新的或讀新的,隨便問任何一 08/08 19:25
→ v3su: 個律師都行,問今年修法的勞基法有哪幾個細項,能否回答出 08/08 19:26
→ v3su: 記得刑法也有增修刑責,隨便問律師增修那些,看回不回答的出 08/08 19:27
→ v3su: 我的問題與錯誤。如果不是今天F大,我一直都不知道區別 08/08 21:29
→ v3su: 現在還是看到廢話一堆,"搞錯沒有修正過之法律條文項次,無 08/08 21:30
→ v3su: 須討論。",他都說要貼出修正,您那麼有信心不敢賭嗎? 08/08 21:31
→ v3su: 連簡易判決在檢察官那就可遞交刑附民也不知道 08/08 21:32
→ v3su: 起訴分案後一周即判決,您是不知道可提出異議嗎? 08/08 21:33
→ v3su: 哪個法官一周判決?從地檢聲請簡易判決還需主任檢察官蓋章 08/08 21:34
→ v3su: 再送呈給檢察長蓋章,這就需要花費兩周,再分案給簡易判決庭 08/08 21:35
→ v3su: 簡易判決庭再分配分案給法官,行政流程又需耗費一周 08/08 21:35
→ v3su: 承辦法官受理後,會審視起訴內容以及偵訊光碟,再發文給該位 08/08 21:36
→ v3su: 聲請簡易判決檢察官,確認全部資訊都在起訴書裡,再視情況做 08/08 21:37
→ v3su: 出判決,一來一往公文就需一星期多,法官還得等地檢確認函覆 08/08 21:38
→ v3su: 您喇叭誰啊? 08/08 21:38
→ v3su: 另,不是聲請簡易判決就都允許,法官會視起訴內容及偵訊,變 08/08 21:39
→ v3su: 成審判庭,聽取被告說詞,這您知道嗎?如果有開審判庭,約莫 08/08 21:39
→ v3su: 審判庭完再等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才會有判決書,等於是三個月 08/08 21:40
→ v3su: 您為何不查查妨害名譽或是竊盜這種簡易判決,看檢察官什麼時 08/08 21:42
→ v3su: 後起訴,至簡易判決日又是幾號,不就一目了然。喇叭誰都會 08/08 21:42
→ v3su: PS:簡易判決法官手上的案子高達數千,最好是今天收到,一星 08/08 21:44
→ v3su: 期就做出結論,完全沒有先來後到程序。 08/08 21:44
→ tentaikanso: 以最長期舉例或轉換成通常程序的情形,並不常見。 08/08 21:54
→ tentaikanso: 又,我國簡易判決以酒駕相關案件為多,亦無異議制度 08/08 21:54
→ tentaikanso: 最後,民法第444條依立院法律系統查詢,未曾修正。 08/08 21:55
→ v3s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5原簡125 08/08 22:04
→ v3su: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5中簡1294 08/08 22:04
→ v3s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105基簡1035 08/08 22:05
→ v3su: 這些是我找到算"很短"的簡易判決最快的 08/08 22:05
→ v3su: 沒有異議是吧,我剛才有看到,等我 08/08 22:06
→ v3su: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18號 08/08 22:08
推 v3su: 我現在查確實也沒修法,這點要等他上線,因他剛真的有給我看 08/08 22:22
→ v3su: 另,我剛有查了兩件酒駕,因是現行犯不說,至簡易判決幾乎長 08/08 22:23
→ v3su: 達兩個多月(從檢察官聲請日) 08/08 22:23
→ v3su: 建議T大可以查一下"易字號"判決,我剛看了三個都是聲請簡 08/08 22:25
→ v3su: 易判決不過,而變成一般審判庭,其中有一個是被告不同意 08/08 22:26
→ v3su: 但我忘記是哪個法院,再麻煩您有空時查一下,是公共危險 08/08 22:26
(三)
多次未有合理查證情形,指稱他人不具律師資格,
細查原因僅係由於雙方見解不合:
https://www.ptt.cc/bbs/LAW/M.1457274836.A.CC1.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458660147.A.41E.html
(四)
群組禁止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諮詢服務等等,
卻於law版廣告某律師收費情況:
https://www.ptt.cc/bbs/LAW/M.1457274836.A.CC1.html
→ v3su: 我現在說正格的,前陣子咨詢而已。被告委託律師、還是法官 03/07 13:57
→ v3su: 轉任的,“過失傷害”包案價格才五萬,含寫答辯狀及出審判庭 03/07 13:57
→ v3su: 。我上次也說對方詐欺、委託律師南下開庭也才八萬,還是知名 03/07 13:57
→ v3su: “黃榮謨”律師。無牌律師的價碼還真是強大無比 03/07 13:57
→ v3su: 這邊的價格真的超乎我常識。我沒想到台北有名的黃榮謨大律師 03/07 16:47
→ v3su: 還真是佛心,委任南下“刑事偵查庭”才收區區八萬,我應該 03/07 16:47
→ v3su: 請他的助理來這拉生意了 03/07 16:47
(五)
未與法務站長確認,即於本版造謠已獲得法務站長確認使用者身分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46497211.A.4D8.html
近日亦接連數次於本版指稱本版使用者不具律師資格:
https://www.ptt.cc/bbs/LAW/M.1544106422.A.03D.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724856.A.85E.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740069.A.C13.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545467.A.7AE.html
然而,觀其討論前後對照可知,
其僅僅只是想法、見解有所不同即懷疑他人身分,
見解如果有合致,則認同對方身分: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454443.A.329.html
(六)
使用者v3su坦承不願意就其輕率行為道歉,
並且承認其多次寄發不實資訊等等站內信件予本版其他使用者,
導致本版使用者遭受莫名之名譽妨害: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344954.A.C78.html
噓 v3su: 直接水桶吧。你罵人挑釁都沒事,你說了算。我可以跟任何人道 06/12 23:12
→ v3su: 歉,唯獨不會跟假律師及你…再勞煩你水桶了,不好意思 06/12 23:12
噓 v3su: 我這有被傳喚的公文、公會庭呈聲明,這裡老鳥跟律師版幾乎 06/12 23:14
→ v3su: 都看了。假律師就是假律師,就只有你們樂在其中,以上,完: 06/12 23:14
→ v3su: ) 06/12 23:1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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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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