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請 Stock板主Assisi與Tapqou皆須於72小時內至組務板 Law-Service說明
: 申訴案 #1Zj2Zv-i (StockPicket)為何不須累進處分。
按本板板規
4. 違規與處分規範
說明:本板處分採累進制,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且採一案一罰 (以處分公
告計),有處分紀錄者於公告後或出桶後 (取較長者) 一年內未有其他警告以上
處分,視為表現良好紀錄歸零。
◎ 處分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七日、水桶一月 (30 日)、水桶一年 (365 日)。
處分累進原則補述 (見公告 #1VjE2ZTB)
1. 本板累進加重原則為一案一罰,在處置當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內有處分之公告,依本原
則累進之。
2. 若處置當下有多項待處分違規,且先前沒有違規處分紀錄,以處分較重者計。
例:若同時違反 4-1 砍文和 4-3水桶七日,則處刑則較重者水桶七日。
3. 處分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例:先前違反4-1刪文,後違反4-3。4-3本刑為水桶七日,但依加重原則計為警告,
仍處水桶一周。若遇到此般因本原則減輕刑責之情形,本原則不適用。
4. 依照從輕從新原則,若先前有因為舊制(一文一罰)且依新制應減輕處分者,可統一管道
站內信板主尋求救濟,經審核後得改判和減輕刑責。本救濟僅適用於2020年6月之後
的判例。
5. 對於惡意鬧板行為,板主仍得依4-0進行主觀加重處分。
本次事件在於被處分 ID 於本板一年內初次違規課以水桶七日處分後,旋即於累進條款
規範之一年內再次違反同樣為水桶七日之條款。
爭點在於第二次違規本刑為水桶七日者,是否該適用處分累進原則,及如何適用。
吾人以為一體適用處分累進原則。
然按累進原則說明,累進原則為
砍文、警告、水桶七日、水桶一月 (30 日)、水桶一年 (365 日)
亦即第一次違規,處分最輕為砍文;第二次違規,處分最輕為警告;第三次違規,處分
最輕為水桶七日;第四次違規,處分最輕為水桶一月;第五次違規,處分最輕為水桶一年
這也符合該條款補充第 3 款的精神。
今該 ID 為第二次違規,最低處分應為警告。與原始處分水桶七日競爭下,取重者,故
為水桶七日。
回顧該違規行為,被處分 ID 並非主觀蓄意鬧板,而是該 ID 固有之發文習性所致。
故不再追加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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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望各使用者能回歸初心,提升自我討論禮儀與雅量,共同維
護良好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