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組務、申訴人,謹此回應如下:
甲:程序部分
一、按原檢舉文訴求之標的,應係申訴人認板主公告的部分內容有違反板規之可能,然而
因在「申訴制度變更」一文(註一)中,已明確表示「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因此本應待申訴人修正錯誤部分(註二)後才受理,但在避免
「自審自判」的前提下,才決定直接不受理該案件,並請申訴人逕往組務板提案。
二、至於「非案件當事人無對該案申訴檢舉的權利」、「再有類似行為將退文」一節,經
查申訴人已多次以本身非權利關係人的個案,作為申訴、檢舉標的,並多次意圖質疑
板主的判案標準或要求改判(註三);又經組務一再提醒「應依程序提出」後,仍拒
絕改善其作為(註四),佐以過去曾有經組務附帶「以過往言論強加於原先檢舉的言
詞之上」等理由決議「維持原判」的案件(註五),因此認定有濫訴之傾向、才作該
宣告。而是否需按股票板板規 3-10 拒絕受理其案件,現階段暫先不論。
乙:實體部分
針對申訴人在檢舉中,表示「使用錯誤法規水桶使用者」、「違規處置包含『不實訊息』
,有違反刑法嫌疑」等事,在此逐一反駁如下:
一、在所附檢舉文(註六)中,原案檢舉人已表示「台灣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事實據查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的內容
為準繩,然而經板主事後重新審視該法規,認為有錯誤解讀之處。在未顧及尚有第三
十二條就「加班時間」作進一步的說明的情況下即處分,已有標準過於嚴苛的情事,
因此在稍早前(註七)修正判決並撤銷該處分。
二、板規 4-11 所列「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實屬備用板規,在其他條文無法處
分違規人、且有確定終局判決的情況下才得使用。又,此類實質法律之解釋權,應洽
警政單位尋求處理,而非由板務、組務或其他管理人員決斷。再者,「不實訊息」係
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所規範,而非《刑法》中的任何條文,故申訴人執
此而為置辯應無理由。
以上說明,供小組備查。
註一:#1CLXxDNX (SYSOP)
註二:按股檢板板規 2-1-1,「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四十八小時時限進行修
正,未修正者恕不受理。」在原檢舉文中,申訴人將被「被檢舉人ID」載列於「檢
舉文章代碼」中,雖然有後附文章網址,但仍屬違規。
註三:#1ZaS0JrI (StockPicket)
#1ZjvJSsU (StockPicket)
#1ZmEpGle (StockPicket)
註四:#1ZNgDMpk (Law-Service)
#1ZiJY8TX (Law-Service)
#1ZoHhTWO (Law-Service)
註五:#1YyeccET (Law-Service)
#1Yzz0MpV (Law-Service)
#1Z0wBgJG (Law-Service)
註六:#1a1joIMT (StockPicket)
註七:即「一一二年股簡字第四零三號」公告(#1aCBBO3H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