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您好
我父親是蘇格蘭威士忌的發燒友,他在英國當地買了一些威士忌,並且請對方幫他寄回台灣
,但是,到海關領貨的時候卻被海關刁難,說需要產地證明.
我上網查了一下相關法規,他只有規定進口酒類不能超過5公升(我們也沒有),否則需要營業
登記證,但是對方卻援引'國際貿易局'的相關法條[進口酒類查驗辦法]之輸入規定的462號,
要求我爸檢附原產地證明.
我幫我爸寫信給對方,對方說他們沒有提供這樣的東西,這些東西應該是由英國海關核發的,
但是我爸去領貨的時候台灣的海關堅持說沒有看到產地證明.
請問各位大大
1.所謂的[國際貿易局]的[貿易法規]第一章第三條中所指涉的[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
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
出入者。]所謂[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是指進出口貿易商等登
記有案之公司行號亦或[個人]亦在規範的行列當中呢?
2.我不能理解,如果英國海關可以放行這批貨物,那就代表說英國海關應該已經檢附了所謂
的[產地證明](如果需要的話),那麼為什麼台灣這裡的海關跟我們說沒有呢?
3.我爸買這些酒不是營業用,只是自己收藏,而且是請對方寄過來,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有義
務舉證它的原產地出處嗎? 這個責任又應該是誰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