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網路訴訟諮詢板 板規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2-23 22:33:56
一、總則
1. 本板為提供網路訴訟諮詢處,為保護使用者,特制定此規範。
2. 本板為提供在網路上遇到訴訟相關事件時討論處,故禁止任何與本板無關討論,
轉錄文章內容必須與本板板旨相關,且經原作者同意。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得退文。
二、發文規範
1. 發文分類,請依照分類標籤發文,分類錯誤者,板主直接更改。
[諮詢]→對網路訴訟或者任何使用Ptt衍生之法律問題有問題需要解答者。
[心得]→提供網路訴訟協助資料,建議等。
[新聞]→網路上報導相關訴訟新聞者,若查與本板板旨不符,退文。
若以上皆無適合之標籤,請自行填入。
使用類似"公告"標籤、回覆板主公告文章者者,退文。
2. 禁止對任何擾亂看板秩序行為,包含:
1. 對使用者挑釁、謾罵。
2. 釣魚、引戰、造謠。
3. 其他行為經板主認定可能影響其他使用者權利。
除第一款須經當事人檢舉外,其餘由板主主觀認定。
違反本條規定者,原文刪除水桶,推文亦同。
3. 禁止惡意散播他人資料,違者刪除,水桶,嚴重者得退文。
但若是已在網路上或者報章雜誌上可以搜尋者,不罰。
4. 禁止發表諮詢文後,獲得解答自刪。違者水桶得退文。
5. 禁止刪除推文,違者水桶。
若為板主判決或原作者要求刪除者,不罰。
6. 若文章推文內容偏離原主題或本板討論範圍,板主得介入設定結案並禁止回應。
7. 多次違反板規、發表與本板板旨無關文章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
板主得裁量加重水桶處分。
三、板務施行辦法
1. 檢舉:
檢舉請直接寄信至任何一名版主信箱,其他方式(如水球)不受理。
內容請註明,違規者ID、文章編號(推文亦請註明)、違反規定。
2. 共用帳號:
1. 本板提供共用帳號 LawsuitSugID ,為提供不方便實名ID參與討論者使用。
2. 帳號管理者為 swattw ,此帳號僅提供LawsuitSug板 代發文之用,
其他板主、板友,均無法得知原發文者。
3. 內容須符合本板所有規範,違規者不會代為發表,請注意。
4. 使用方式:
請在標題內打入您要發表的標題(含分類標籤),信件內文即為文章內容。
5. 若不慎發出後,想要刪除者,請同時寄信至 swattw 與 LawsuitSugID,
發表後72小時恕不受理。
6. 發文信件會留存於匿名帳號信箱中備查,超過一個月刪除備份,
僅保留來信紀錄於板主工作區備查。
3. 本板板規隨時可能更新,請使用者自行查閱。未盡事宜,由板主定奪。
自公布日起實施。
4. 本板所提供之網路諮詢僅止於訴訟輔導,
訴訟輔導之內容準用法院所提供之訴訟輔導。
5. 本板不服板主判決至PttLaw板上訴,由該板法務作認定。
四、更新紀錄
2014.02.24 更新二-5 三-2-6 三-4 修正 二-1 二-2 三-2-2
2014.02.25 修正二-4 二-5
2014.02.28 修正錯字與語句
2014.03.10 因應系統更新修正「退文」
2014.03.22 增設二-6
2014.05.07 修正語句
2014.07.09 更新二-7 修正 二-1
2014.12.28 更新二-4
2015.02.28 修正二-2、增加三-5
2015.03.13 修正三-1
2015.04.06 修正二-6、二-7
2015.06.30 修正上訴管道於板規中
2015.08.03 合併二-2與二-4,修正第三章標題
2016.03.21 增訂二-4
2016.08.02 修正錯字
作者: mydreamcome (*緣盡情未了*)   2014-02-23 22:36:00
推!!
作者: maxdi (:I" )   2014-02-23 22:38:00
你哪位阿...亂公告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4-02-23 22:40:00
找蘇先生做版主好嗎?
作者: camry2006 (維持良好風氣?)   2014-02-23 22:42:00
PUSH
作者: Romaps (藥兒)   2014-02-23 22:42:00
板主要兩個好嘛
作者: NTUkerker (NTU科科尼)   2014-02-23 22:42:00
阿動不動就劣退 阿都給你說就好了阿 幹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2-23 22:43:00
.....
作者: Cervelo1995 (........)   2014-02-23 22:43:00
簽名~~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02-23 22:44:00
推一個
作者: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14-02-23 22:44:00
作者: god060119 (心之所向 身之所往)   2014-02-23 22:47:00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盜鈴)   2014-02-23 22:51:00
卡位!!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2-23 22:52:00
推推推推推
作者: ChaoSoul (Just Chaos)   2014-02-23 22:54:00
推一個!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2-23 22:54:00
轉入文章雖會流於備份之虞 但相信是基於好意 何需到劣退?
作者: 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   2014-02-23 23:11:00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4-02-23 23:11:00
姓江的不是更好?
作者: mikejr (人事音書漫寂寥)   2014-02-23 23:12:00
溫馨
作者: ww1234528 (ORION)   2014-02-23 23:57:00
作者: ROCSimonLiu (宅╳法♀8露℃)   2014-02-24 02:11:00
帥喔
作者: htaedamay (Tei)   2014-02-24 08:58:00
喔喔喔喔 喔喔喔喔喔喔喔喔
作者: belleaya (台中李奧納多皮卡堺雅人)   2014-02-24 12:06:00
台中李奧納多堺雅人 來此留名 大家安安
作者: beeolive (bee)   2014-02-24 16:18:00
我只好奇站方對蘇先生的態度是?
作者: andy90498 (楓情)   2014-02-24 17:27:00
紅明顯, 請問 能不能把有告過人的ID在本版做成表格表格包含本尊及分身帳號 告人的原因 以及備份的文章連結也讓版友們之後 以後遇到那些ID就可以迴避了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2-24 17:35:00
這並沒有禁止,您可以自行製作。
作者: fogflower (霧裡看花)   2014-02-24 17:40:00
贊成andy90498所提,這樣才不會中招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2-24 17:40:00
多少人敢做的?畢竟真被無理取鬧亂告的也只是極少數,多數還不是口不擇言口無遮攔 誰會想自暴其短自取其辱
作者: troll5566 (安安)   2014-02-24 20:30:00
口無遮攔被告也不用提醒大家迴避了吧XD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2-24 23:33:00
唉唷 小峰 你算是我第一個諮詢的對象ㄟ 他字的文章你看了沒
作者: GLHF (ことりのおやつ)   2014-02-25 00:55:00
musoutensei!!
作者: KerLae (傳統豆花)   2014-09-02 12:53:00
我想知道為什麼偏離原文就要鎖文,這版有熱門到這種程度?而且我的措辭是哪裏有問題了?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3-02-13 09:28:00
好的 謝謝V大的解答 感激不盡QAQ 也祝您新年快樂!!!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3-02-13 17:28:00
好的 謝謝V大的解答 感激不盡QAQ 也祝您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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