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被資產管理公司強制執行
我看到當事人給我的債權憑證上寫著『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這家資產公司是102年標買此筆不良債權
而上一次執行是93年間
我馬上想到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
於是乎,我先向執行處聲請閱卷
我看到歷次換發之債權憑證皆載明『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連此次書記官的卷皮也寫著給付票款
我給當事人的建議是:供擔保停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全案進入訴訟程序.....
本案最初的債權其實是銀行金錢借貸契約,因為我的當事人壓根不知道
十年前當保人時簽了什麼東西,我依據向執行處閱卷資料
(債證寫著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主張本案
時效為5年,時效抗辯,資產公司則主張應為15年時效
嗣法院依職權函調當初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
開庭時闡明本案時效應為15年.........
當事人開庭後轉告訴我(我只代為撰狀),我聽了快昏倒了.......
這下怎麼辦......
雖然我已聲請下禮拜請當事人去閱卷回來給我看
一直深感不解:這不是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嗎?
怎當初是依契約請求?
跪求各位前輩指導我該如何逆轉勝?
(雖然還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至少減少幾年利息錢,但我當初是告訴當事人
本案可能一毛錢都不用還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