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
我執業的區域在台北,家人有一民事案件在台中,
有如下問題請教:
一、我是否得以輔佐人的身分偕同家人出庭,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二、如經該案審判長許可,是否得以非律師之身分為普通代理人?
三、上述問題的答案是否因親等遠近而有所改變?
剛剛致電法務部承辦人,她竟然建議我出庭時不要表明律師身分即可,
顯然是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告知她有87年度律懲字第1號及80年度律懲字第5號二先例後,
才改口說這要等具體事實發生後(被送懲戒後?)他們才能判斷,
實在讓人很無言。
想請教版上的各位有沒有遇過類似的狀況,謝謝!
作者:
nengneng (nengneng)
2014-11-07 12:05:00以家屬的身分代理出庭,而不是以律師身分,審判長准就可以。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11-07 12:21:00
標的很小嗎?登錄台中大概是32320元...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11-07 16:32:00
只是每開一次庭的成本是740*2+(190~220)*2=1860~1920間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4-11-07 20:17:00雖然是家屬,不會問你是不是律師,但會說被告學歷不錯,表達清楚,應該不需要輔佐人,然後就被打槍了,從頭到尾沒有發言的機會… 這是慘痛的經驗 (淚)不想冒險,還是登錄較好,何況是家人!錢再賺就有了。
謝謝諸位前輩回覆 主要是如果要登錄 費用+時間成本考量可能會傾向直接委任當地律師處理就好
打去問台中公會吧 我之前問過桃園 如果是直系尊親屬基本上用輔佐人沒登錄他們會從寬認定 畢竟幫自己父母
作者:
nengneng (nengneng)
2014-11-09 18:44:00樓上是只看完標題就開槍了嗎?!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4-11-14 09:58:00
用家屬身分就沒問題 昨天才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