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法務、實習以及受雇。

作者: clocei (直來直往)   2015-10-25 04:12:35
原本想分篇發表,但還是一起討論吧!
1、法務的職責
其實從我學生時代就很想知道這個問題
就是法務的工作究竟是什麼?(非指律師錄取率不到百位數的年代)可以從下面的面向觀
之:
(1)ptt:
每當有徵法務,如果有提到要寫書狀,甚至要求獨立撰狀(這我也覺得無法苟同)大家都
會說這樣的要求不合理。
我的話會覺得寫狀僅限於寫簡單的陳報狀,其餘就是查判決、聯絡當事人、作狀歸卷等
(2)事務所:
有律師把法務跟行政業務合在一起,除了寫起訴答辯狀還要去拿襯衫、擦桌子甚至向醫院
掛號(個人認為若要做雜事應以秘書名義請人。);也有律師是純粹讓法務去查資料、寫
一般的狀之後他會修改。
不過也知道有道長讓法務出庭、會客、面試實習律師的。
2.實習律師的處境
(1)免洗or綁約?
a.事務所觀點:
就我之前面試的經驗個人所大都不願意自己教的實習律師不留下來,中間也遇過有名的中
型所
直接說之前的受雇出國,他們很不開心。
亦有面試過直接了當的中型所說它們不留人但會很操(薪水22k)
個人能了解想留人事務所的觀點,但實際相處後事務所未必想留人不是嗎?
甚至有簽一年以上約的,這部分我覺得很有爭議:因為不同於受雇的契約自由,實習律師

對處於劣勢,不僅成績掌握在指導律師手上、仰賴律師教學以現在開放名額的情況薪資只
剩25000(感謝道長討論才能讓實習律師有點尊嚴 唉)而且老闆在面試時跟實際工作時的
態度落差不小啊。
至於不留人的所,我聽過後來覺得我朋友很棒希望他留下來的,這我相信他們在過程中找
到他們想培育的人才(雖然我朋友後來沒去 他想自己闖看看)
但不得不說,大部分說不留的,那種想用實習律師當法務進階版又便宜的免洗心態,還能
躲在合法的保護傘下(法務寫的但律師署名的情況,或有可追究的空間)、不斷在期間貶
低實習以利之後將他踢走,實在讓我不寒而慄。(真的有種:來喔,這有一批便宜的實習
律師~感覺)
b.實習律師觀點
觀察板上有認為本來就想留下所以才找實習,不留人的心態就有可議之處。我也同意這樣
的觀點,不過面試那短短的半小時跟日後的五個月實在是難以預測情況為何;另外,身邊
真的不少同學是要準備出國深造的,就會想找不留人的實習;還有朋友實習完決定繼續考
司法官的XD
(2)獨立撰狀&獨立開庭
通常身邊除了進非訟所的朋友,最晚在第三個月開始會開始獨立出庭(民事)我認為這當
然是很好的訓練還有訴狀亦能署名:然而,獨立撰狀,我想除了簡單的陳報或是聲明上訴
狀等外,不論如何都應由指導律師審核指導才是,遑論事務所未處理過、沒有模板的案件
。把實習當受雇,不用教又只付不到一半的薪水真是偉哉。
不過有趣的是,有指導律師說實習律師書狀寫不好不能出庭,但自己卻拿實習的狀出庭,
這......
至於無薪真的聽過也真的讓他不用做事天天看書,那這樣倒底是害了誰?或是實習制度更
新的面向應該反向思考。(現在不但說要延長還要實習繳錢,真的很為後者鞠一把淚)
3、受雇律師
(1)獨立撰狀
朋友間有認為這應是受雇必備之能力,有朋友受雇後每分狀老闆都要檢閱來回修改兩次以
上才能出,後來沒出幾個月就分道揚鑣了;但在ptt上亦有認為若是雇主都不看是否就不
用受雇可以自己出去開了。或許這牽扯到合署自營的資金不足、案源不穩定等。若是我想
可能還會牽扯到更複雜的事情,像是自接案、接案獎金、單獨或共同署名等......。
(2)試用期
朋友間有三個月試用期的,事後會加薪但大約是5%,不過反過來說,受雇能否跟雇主談
短期雇用呢?除了半年一年無調薪自己要走外,是否同樣有三個月至一年的約呢?或是由
雇主提出這樣的要求(例如:商務併購案臨時需要商務律,但併購需半年至一年,完成即
無該專才律師的需求)身邊真的聽過一位這樣的自由律師,但至於他用個人或是事務所的
名義就不得而知了。
謝謝大家,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 編輯: clocei (223.137.46.77), 10/25/2015 10:13:39
作者: capitalofz   2015-10-26 21:38:00
醫師每年都要參加講習 累積一定分數才能換照如果律師執照也引進換照制度 規定一定年資以上的律師每隔一定期間內要完成指導一位實習律師否則不予換照 相信這樣可以減輕律師實習困境醫師實習制度也是建立在醫療法上的強制規定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5-10-26 22:27:00
每隔一定期間要完成指導實習律師否則不予換照?這幾乎是不可能會採用的。反而律師每年都必須參加研習、累積一定時數才能換照還比較有可行性。 
作者: clpscol   2015-10-31 21:22:00
這篇文章沒什麼人討論頗令人疑惑...
作者: hugosapphire ( )   2015-11-01 02:24:00
其實我還滿想討論,可是感覺認真分享經驗會捅到人XD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1-01 14:52:00
會員在職進修辦法:二、進修方式:(一)依律師倫理規範第五條規定,本公會會員每年至少應修習六個時數之在職進修課程,且二年中至少包括二小時之法律倫理或律師倫理課程。但年滿65歲者,不在此限。相較其他專技人員,律師要求的在職進修時數其實也還好,並不算太多。
作者: chiutepiao (阿飄。)   2015-11-04 22:02:00
滿中肯的 目前法務快滿一年 猶豫是否實習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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