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
如果請的律師業務量看來很大(先前委任談話時得知),
而他的其他案件業務似乎更重要。
所以地檢署原先已來函的預定開庭日,
撞期該律師的其他案件出庭日。
所以律師就寫書狀給地檢署請求取消該次的出庭日
(他以其他客戶優先);
請求另擇日子。
我致電問過檢察事務官,
事務官說律師遞來的書狀裡圈了十幾二十個他沒空出庭的日子。
但因為檢察官案件多也忙,
這樣一耽擱,檢察官固然裁准當天的出庭取消,
但何日開庭?八字沒一撇。
事物官說最快再繼續等一個月,看看檢察官抽出空吧。
若遞告訴狀後已經好幾個月了;
「第一次」偵查庭都還沒開。再等一個月.....
(不知是否拖過半年?那就@#$%^&*了...)
這......請問到底該怎麼自處?
所以經驗上,也不宜找「業務量好到太忙」的律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