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法扶的民事案件
申請人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
目前已經簽署了民事委任狀
但是還沒有面談過
最近想要預約面談
但令我比較有疑問的一點是
本案我並非收容人的辯護人
但我查詢了網路上的預約申請文件等等
都只有提供辯護人申請接見的範本
那其他例如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律師
是否也能填寫申請單申請預約律見?
雖然看到很多前輩道長的經驗
是可以直接到監所申請與受刑人面談
但是詢問了該監所的管理人員
卻表示要有法扶提供的公文送到該監所才能面談(律見)
因為這樣才能確認律師的身份
但可能因為是外地
法扶的小姐好像也不是很清楚所指公文是什麼
本案也非法院轉介之狀況
該收容人是第三級以上的受刑人
可以請教一下各位道長是否碰過這種情況嗎?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