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近年連到院內辦事
個資法這個詞越來越普遍被搬出來使用
今天就遇到一個讓我頗無言的
上上星期接到朋友電話 說接到有人通知他被提民事告訴 下周一就要開庭了
確認後也真的有此事 並非詐騙
於是他委任我幫忙處理這案子
我後來發現當初通知的人是我朋友賣房子的後手買家 看到門口被貼通知 好意通知
所以我上上星期就立刻遞狀陳報變更住址和指定送達處所
到這禮拜我遲遲還是沒收到起訴狀繕本和通知書
打去確認卻說錄士忘記把新住址和指定送達處所維護上去
昨天終於收到起訴狀繕本了 非常好 只有第一頁!
我整個傻眼 以為又是個漏印之類的疏失
再打去確認 還被書記官兇回來說:原告就沒準備,我們有什麼辦法!
我說:可是你們只印第一頁,這樣只有第一頁根本無法算起訴狀送達阿
他說:原告沒有準備繕本,我們就不能幫他多印,這樣子是我們瀆職會被告耶!
我說:告?法源依據?
他說:如果幫忙把其他部分和後面證物印了,會有個資法問題你懂不懂!?
我說:我還真的不懂,這跟個資法有什麼關係?願聞其詳
他說:反正你來閱卷就看得到了阿!你不是律師嗎?不方便來你寫個委任其他人來啊
我說:我當然知道閱卷看得到,問題是這樣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對當事人有爭議阿,
而且我還是無法理解為何印起訴狀後面會有個資法問題?
他說:我怎麼知道你們是阿貓阿狗,萬一寄出去不是當事人,資料不是都看光了!
寄給你們起訴狀只是讓你們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何被告阿!
我說:您應該有收到委任狀吧?而且當事人資料反而都在起訴狀第一頁,為什麼印
第一頁不牽涉個資法,印後面就牽涉個資法?
他說:你開庭去跟法官講啦,這就原告沒有準備,我們當然只能印第一頁才有案號阿!
個資法真好用阿...
平常生活婆婆媽媽愛用,連院方人員都愛用
可謂法界帝王條款(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