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也遇到了跟這篇類似的問題,在版上爬文看到了這篇,
因此想借此篇來詢問一下。
在分割遺產的狀況,雖說要全體作為原被告,
是否有明確要求要由何人為原告何人為被告呢?
如果就像L大本篇所舉的例子,應該追加為原告的人追加為被告會不適格,
那若繼承人之一(例如是A)侵占其他繼承人(例如是BC)的遺產權利(例如金錢)時,
如果B對A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
其他繼承人C就一定要追加為原告而不能追加為被告嗎?
若追加C為被告,就會變成當事人不適格而不合法的情形嗎?
: ※ 引述《LaVieDe (LaVieDe)》之銘言:
: 問題來了,法院居然將當事人追加擺錯邊(遺產問題),導致原本應該是追加原告,結果
: 居然要求追加成被告,雖然覺得怪,但是法院要求,只能照辦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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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慘的是,結果開庭時,法官笑嘻嘻,從調查證據當庭轉變成言詞辯論,是的,只開一庭就結束,以當事人不適格等問題判決原告敗訴。(沒闡明也沒給補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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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進入二審,問了不少人都沒遇過,不知道各位有遇過這麼怪的狀況嗎?應該如何補救
: 是好?(似乎受命法官也沒看過這種囧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