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
關於本會會員是否就其擔任檢察官時所辦理之相關案件執行律師職務乙事 2016/6/14
關於本會會員是否就其擔任檢察官時所辦理之相關案件執行律師職務乙事,本會已立案調
查,並說明如下:
律師就其於擔任法官、檢察官時曾經處理之事件,不得執行職務,為律師法第26條第1項
第2款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在防止律師於訴訟中利用其於擔任法官、檢察官時,因職務
就該案所取得之資料;該款所稱「曾經處理事件」係指法官、檢察官依法從事審判、偵查
或本於職務所處理之事件,是以前開人員只要曾經本於職務處理該事件之事實,即應受不
得執行其職務規定之拘束(法務部法檢決字第0990801048號函參照)。另律師倫理規範第
30條第1項第5款亦規定,律師不得受任其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
實質關連之事件。違反前開規定時,依同法第39條構成律師懲戒之事由,依同法第40條規
定,由律師公會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就外界質疑本會某莊姓會員就其擔任檢察官時所處理案件之相關案件,執行其律師職務,
因攸關律師倫理風紀,本會已立案調查是否有違反律師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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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該不會是最近辜仲諒那個案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