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長好,小弟承辦一件家事非訟案件,對方提出改訂監護權的聲請,並且把小孩帶走,在
第一次開庭時,對方同意讓我方當事人可以在每月的雙週週六把小孩接回同住,週日晚間
把小孩帶給對方,有記明筆錄,但對方完全不履行,我方想聲請強制執行,但苦無執行名
義,不知道有沒有道長辦理過類似案件,想請教可否以開庭筆錄之記載作為執行名義聲請
執行?
作者:
zoea (quit...)
2016-07-06 11:07:00一般開庭筆錄當執行名義沒有搞頭吧只能拿來攻擊對造是非友善父母了吧畢竟連法院記明筆錄的都不理,爾後探視可想而知
能作為執行名義的只有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其他不行喔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7-06 12:28:00
聲請假處分。
作者:
zoea (quit...)
2016-07-06 16:37:00想知道是那個法院(跑題)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7-06 18:37:00
聲請聲請再聲請、抗告抗告再抗告,北三院外加桃園新竹都有請准過,加油。
聲請暫時處分啊 我台北 新北 士林 桃園 台中都聲請通過連新店家事庭那個最有名的法官都聲請過 直接紀載筆錄不過我的筆錄直接寫諭知暫時處分內容如下...
作者:
aij (bbb)
2016-07-06 22:28:00不過筆錄上諭知暫時處分,我也有遇過到戶政機關申請的時候反而被公務員刁過的..
看文章敘述雙方有達成共識,那為什麼不當庭做和解筆錄假處分很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