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高雄執業,燕巢那邊管得很嚴,除非是院方轉介案件,否則第一次拿法扶
委任狀去,只能由名籍股拿進去給受扶助人簽名,律師不能進去,簽完之後必須傳
真過去院檢確定已收到,否則不能律見。
而且就算院檢收文的人在位置上,成功律見之後,在沒有看過案件卷宗的情況
下,也只能勉強討論,離開後還是要去閱卷,閱完卷要來再次閱卷,非常麻煩。
不趕時間的案件,我就先寄委任狀去監獄或看守所,等受扶助人簽完寄回來我
就遞狀,閱完卷準備充分再去看他。
趕時間的案件,可以善用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 2項,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
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選任辯護人的規定。上開人等的範圍其實
很寬了,尤其是家屬,民法第1123條第 2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所以多數的情況,從法扶申請人資料的緊急聯絡人那
邊,都能夠找到能獨立選任辯護人的人。找到之後就叫他來事務所簽法扶委任狀,
直接在法扶格式委任狀委任人XXX後面加註「之父」或「之母」等,獨立選任辯
護人,遞狀後申請閱卷,閱完卷再去律見,就可以切中案情詳細討論了。
這樣做了好幾次,後來在法扶那邊報結都沒有問題,個人覺得滿方便的,跟大
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