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樣的情況下律師願意接受後酬?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7-11-05 23:08:42
直接用這個主題討論串放今天發現的法務部新見解吧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7678.00
律師約定就當事人間系爭權利作為後酬,難謂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2017-11-03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檢 字第 106045286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律師法 第 34 條(99.01.27)
要  旨: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權利」,凡屬系爭標的有關權利均在規範之列
,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形可認與受任代理訴訟無關外,仍不得受
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倘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
部或一定比例作為酬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前述規定無違
主 旨:所詢律師約定就當事人間系爭權利作為後酬,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規
定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7 月 10 日(106) 律聯字第 106158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該
條所稱「權利」,非僅限系爭之標的,凡屬系爭標的有關之權利均在
規範之列;又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形可認與受任代理訴訟無
關外,否則仍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前經本部 95 年 6 月
12 日法檢字第 0950802116 號函釋示在案。又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
392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618 號判例等意旨,倘律
師與當事人約定之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為
酬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正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作者: lajunbo (嗯嗯)   2017-11-05 23:30:00
扯…
作者: jurists (kk)   2017-11-06 00:15:00
律師做了法務部長結果這些莫名奇妙的解釋繼續發生一方面以自由市場為名大開錄取人數,一方面管人家收不收後酬台北律師公會和全聯會為了其他事撕破臉用的力道那麼大結果遇到這些莫名奇妙解釋的時候是不是該直闖法務部阿一個醫師被打, 結果醫師公會要求修法 ,修法結果是去醫院大吵大鬧 都要受刑罰。兩個律師被殺死我們的全聯會和北律的作為是......律師公會會員那麼多,律師做的無償社會服務那麼多,結果力量那麼弱,實在讓人無法置信。
作者: yujui (Ray)   2017-11-06 09:11:00
因為很少聽到醫生恥笑新近醫生跟老醫生啊......律師向來就
作者: lawlcf   2017-11-06 10:05:00
莫名其妙的見解
作者: Legolasgreen (西裝背心是萌物)   2017-11-06 11:44:00
太扯了吧!?
作者: D900 (Nikon)   2017-11-06 20:46:00
這神奇見解,是沒考慮到混同嗎?比例跟實際支付的酬金
作者: itski (それじゃ)   2017-11-07 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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