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更新===
※ 引述《lovekathy (chiu)》之銘言:
: 事發:
: 上週的股票波動,家人的選擇權SC被強制砍倉,導致帳面權益數變成負值,現為違約狀態
: 急需找有相關經驗的律師
: 想請問是否有推薦擅長這方面的律師?
: 拜託了,謝謝
在推文被點名了,簡單給些意見
一、期貨交易所示範條款中就「強制平倉」是記載為「應」,但是各期貨公司自己的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記載「得」,所以法院會認為強制平倉是期貨公司的權利而非
義務,既然是權利,即使太晚平倉造成損失也不能要期貨公司負擔。
二、保證金將要不足時(低於40%通知一次,低於25%再通知一次),期貨營業員會
通知補足,並說明如果不補足將依照契約做強制平倉。(風險通知)
三、如果在前項風險通知的時候,投資人有明確告知立即市價平倉,此時是成立委託
單,期貨公司要馬上幫客戶下單平倉,這時的平倉單就不是強制平倉。
※這種情況中,如果遲誤下單時間可要期貨公司負責。
四、如果投資人沒有在風險通知的時候馬上要求營業員下單平倉,期貨公司就會走強
制平倉的程序,這程序一般是期貨公司總公司風險部排隊(可能同時很多人被砍
倉),下單及成交的時間點可能會晚很多,帳戶權益變成負數是常有的。強制平
倉的損失要投資人自己負擔。
請原PO依上面說明,判斷有沒有勝訴可能再決定是否花錢找律師。
PS:即便是有成立委託單,但是在大盤暴跌的時候,成交時間也可能拉長很多而造成
損失,我最近辦的一件,就是因為推算成交時間點拉長,投資人還是要承擔部分
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