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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52號 委員
提案第21733號
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陳雪生等16人,有鑑於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採職前訓練之立法目
的主要係為「增加其實務經驗及執業能力」,且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領有會計師
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
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建築師法第七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
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及技師法第八條第一項:「領有技師證書,具有服務年資二年
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等相關立法例,皆已肯
認領有證書且具相關實務經驗者,即得申請執業登記。又實務上迭有反映,律師法規定取
得律師資格者,未區分個別當事人是否已實際從事法律事務工作而具豐富經驗,一律規定
均須接受6個月職前訓練,始得登錄執業,造成部分已具備豐富法律事務工作經驗者,尚
須辭職參與職前訓練,已嚴重影響其職涯規劃與家庭生計,而有限制過當之疑慮,爰提出
「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