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小弟想詢問一個執業上碰到的問題
我方債權人以借貸為由,跟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所有之債權獲准並發執行命令
給第三人
受假扣押的第三人以債權不存在為由提起異議
我方因而提起確認受扣押之債權存在之訴,這個確認之訴目前已經打了13年還沒結束
想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在確認之訴的訴訟過程中,針對我方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借貸債權,是否有罹於時效的危險
?
也就是說,雖然假扣押可以中斷借貸債權的時效,但依照103第2次民庭決議(一)的決議
,假扣押行為完成時,時效重行起算
而這13年來都是針對債務人對第三人是否有債權存在在爭訟,完全沒有去處理借貸債權的
問題
我最近接手這個案子,有點擔心借貸債權是否會罹於15年時效
是否需要向法院再聲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呢?
還是就這樣放著不管也沒關係?
有勞各位前輩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