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個問題問了兩個律師答案都不一樣,只好上來請教各位高手。
假設一個行政機關對一個員工下懲處,原因是這個員工違反abc三個法令,情節重大,懲
處是解聘。
那後來法院審理的時候,員工提出反駁,證明b機關無懲處權限,c未違反法令,只剩下a
是
違反法令。(abc是三件不同事情)
那麽,法官會如何處理這個「解聘」懲處?
第一個律師說,會發回機關重判,因為原先的懲處是針對違反三個法令判的,現在只剩一
個,所以必須重判。
第二個律師說,abc都要推翻,否則就算只違反a,法官也可以維持原判。
這樣究竟哪個律師是對的?還是都是錯的?正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