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是個新手律師,想冒昧請教大家><
一、
如果在民事或家事訴訟案件中曾有指定送達代收人,
而之後要終止送達代收人時,
是要以當事人的名義,
還是要以送達代收人之名義,
來提出書狀終止送達代收人?
也想請問網路上有沒有送達代收人終止狀的書狀範例可以參考?
二、
民事或家事上訴時如果有掛訴訟代理人,而上訴要件有欠缺時,
是因為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才可能會被直接駁回。
那是不是民事或家事起訴時雖有掛訴訟代理人,而起訴要件有欠缺時,
法院仍會須先要求補正,而不會直接駁回?
實在是一直很不確定,冒昧請教大家
不好意思,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