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現我沒有把問題寫清楚,我再修改一下內容,希望沒有修到推文><
不好意思,想請問各位前輩,
有當事人有要委任我提起民事訴訟,
但因為當事人可能下星期就要出國好幾個月,
這幾天我應該會給當事人簽「委任契約」和「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
我給當事人簽名的委任狀(不是委任契約,是到時會附在起訴狀後面的委任狀),
該民事委任狀上記載的日期,
可能會比我民事起訴狀上記載的起訴日期還要早,
(因為我可能還要幾個禮拜才能把民事起訴狀準備好,
但當事人可能到時已不再國內了)
請問民事委任狀(是要附在起訴狀後面的,不是我跟當事人間的委任契約)
該委任狀上記載的日期早於民事起訴狀上記載的起訴日期,
這樣會有問題,而被法院要求要補正嗎?
(我原本也有可考慮要不要把委任狀上的日期,
填寫成和之後的民事起訴狀的起訴日期相同
但擔心因為到時起訴時當事人人已經在國外,
法院之後又要求要我方提出經過駐外使館簽證的委任狀,
反而變得更麻煩)
不好意思,來請教各位前輩,
非常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