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今年有幸考上律師及書記官
因為是臺北人 未來想留在臺北工作
目前書記官可能分發的地點極可能落在
臺北地院或新北地院
本想去書記官訓練半年左右辭職
再去接律訓或實習
想說這樣可能對找實習會比較有幫助吧?
(小弟知道法官助理的幫助會較大,不過書記官應該也會有幫助吧?不過半年而已怕會不會
在該機關黑掉?)
惟律師法第37條之1的規定
可能會造成之後必須迴避北院或新北地院三年
請問這樣對於之後在大臺北找實習律師是否會很可能到處吃閉門羹呢?甚至影響之後的執業
甚鉅?
另外因為現在到明年律訓前有一段時間,有打算先去郵局訓練工作存點薪水下來,不過擔心
這段時間會沒辦法充實自己,對之後實習造成影響,請問各位前輩建議這段期間適合什麼樣
的規劃呢?
小弟剛考上有很多不懂之處,還請各位前輩指點了,也非常歡迎前輩站內信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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