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欸......
小弟無律師資格
只是一枚公司小法務
近日因為作為公司的告訴代理人出席偵查庭時
被法警制止作筆記
但同時被訊問的其他被告所請的辯護律師
都在我後面做筆記做得很開心(好啦應該沒有很開心)
想請問一下
告訴代理人
是不可以在偵查庭中做筆記的嗎?
還是這是基於身分的限制?
目前查到的兩個來源:
1.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2.法務部頒訂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
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有無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於訊問被告時在場,應命書記官於訊問筆錄內記明之。
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得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問要點。
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宜詢問在場之辯護人有無意見,
並將其陳述之意見要旨記明筆錄。
但似乎好像也沒有明文禁止?
還是這是實務上的習慣運作?
不好意思沒有接觸過此類的訟務,
想來請教一下各位大律師是否能幫忙解惑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