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有些人會用「徵人」來找律師
建議版主是不是在「徵人」例稿的第一行跟最後一行
徵人是求職用,不是找律師/委任律師 用
用顏色標示,如果是要委任律師,請用「推薦」
大家都省事
※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建議版主增加徵求律師的例稿內容
: 看起來找律師,比較多用推薦
: 不過還是有人用徵人來找律師
: 看分類上要不要再明確些,或是在板規說明
: 建議在找律師的部分,加下列例稿內容及選項,減溝通成本跟不必要的不愉快
: 一、事實摘要
: 二、地點
: 1-當事人縣市:
: 2-事實發生地:
: 三、諮詢費:無/願意
: 四、預算區間:
: 五、委任事項:
: 六、案件進度:未起訴/一審已判/二審中
: 七、開會時間:可以上班時間開會/只能晚上跟假日
: 這樣可能大家都省事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