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同道好
近來在下結束實習後正式轉受僱
爬了一些文和見解後
似乎受僱律師2014年開始可以適用勞基法
(現在所的所長也提到受僱後適用勞基法)
至於實習律師是否適用勞基法似乎依法務部說法仍然是 個案認定
在下爬了版上近年文章後想請教一個問題
因為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滿半年有特休三日,那之前實習期間的那五個月可以算入那
半年裡嗎?還是要從受僱第一天才能開始起算那半年呢?
同時所長表示希望簽個白紙黑字契約,應該簽嗎?
如果不行的話重頭來計算好像有點QQ
(在下實習期間事務所都有保勞健保,中間去律訓那一個月因為事務所也曾給過案件研究
,因此也有保,同時支付半薪)
各位前輩同道們能解惑一下或分享一下碰過的做法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