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我方為被告,在一條沒有交通號誌的十字路口,我方休旅車為左轉車,
對方機車為對向直行車,雙方皆為停車後起步,故車速都很低。因橫向車子及我方
車子A柱擋到我方視線,與對方發生擦撞。對方輕傷及車損,我方僅車損。
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台南市安南區
2-事實發生地:台南市安南區
三、諮詢費:願意(需先告知有諮詢費)
四、預算區間:10萬
五、委任事項:和解調解及刑事告訴
六、案件進度:對方已提告,被告我方已至警局作筆錄,尚未收到法院通知
七、開會時間:原則上為平日晚上或假日,但時間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