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
全新律師法三讀通過後,條文暴增到146條,說是70多年來的最大變革,一點也不為過。
特別是與各位道長直接攸關的入會與跨區執業規範部分,更與現制差異甚多,謹摘述重點如下,供各位道長參考以為規劃:
1、律師必須加入設(主)所地點的地方公會,為其「一般會員」。
2、律師“也”可以加入其他地方公會,為其「特別會員」。
3、對於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必須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
4、2021年是律師界的新紀元。北律將重磅回歸,全聯會也將脫胎換骨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每個律師都是會員,可以直接參與全律會的組織運作。
5、關於大家最在意的,怎樣才能跨區執業?
(1)申請跨區執業,跨區執業期間,每月繳300或400元。
(2)加入該地地方公會,為其特別會員(繳入會費、月會費)
(3)向全律會辦理全國執業(費用由律師自己將來決定)
(4)如果有其他好點子,歡迎向全律會遊說,放到章程規範。
6、跨區制度好複雜,公會稽核好麻煩?
這次修正明定院、檢協助稽核的法定義務。
7、違規跨區怎麼辦?
(1)不是法定懲戒事由。
(2)課10倍以下滯納金。
8、目前的執業律師要做什麼?
(1)如果你只有加入1個地方公會,什麼事情都不用做。
(2)如果你加了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請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主所地點的地方公會提出「擇定」為所屬公會的意思表示。
(3)承上,你會自動變成是其他地方公會的「特別會員」。你可以繼續繳月會費;或者「主動退會」,之後要跨區執業的時候,再提出申請、按月繳費就好。
9、最後補充:
(1)過渡期間,在離島執業,不算跨區。
(2)只有到院、檢或司法警察機關辦案,才有跨區執業的問題。
(3)公益律師無償辦理公益案件,完全毋須申請或繳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