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HI 我聽同業說
道長在松山區開2間律師事務所,不過把"零一零臺北所"登記在汐止
今天收到北律的函,發文日期: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一0九北律文字第 0085 號
裡面有段內容是這樣
【七、謹提醒 貴會員特別注意下述規定,倘有違反者,依律師
法第 73 條第 1 款規定,為當然懲戒事由:
(一)按律師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每一地方律師公會區域以
設一事務所為限,並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設事務所。準此,
於律師法施行後,律師不得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內設二以上之
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請問貴所處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