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爺爺(15年前已經過世)在30年前有買一塊12人共有的土地,幾年後缺錢,但因為
土地共同持有人數眾多買賣不易,所以選擇設定土地當抵押。
前陣子收到其中佔地最大的地主提告,告其他人未繼承,使得土地不能分割,請求法院分
割,收到公文後我們才知道這邊土地有三筆設定借款。
第一筆是公公的朋友,20多年前政府有徵收部分土地有補償款,當初有跟對方說一起去塗
銷設定,領得補償款償還給對方,但對方不缺錢所以不想一起跑流程,就不了了之。
第二筆是民間借貸,當初借貸的金額是50萬,但設定金額是140萬,問公婆也說不出所以
然,前幾天有請代書查詢爺爺的財產清冊,代書說還款金額為設定金額。
第三筆也是民間借貸,三筆設定都是20年前的事,也從來沒有來追討過。
詢問朋友的朋友一位退休的法官解釋債務超過15年,債務人有權拒絕清償(查了板上應該
是民法125條請求權)。
由於老公的叔叔現在債務纏身,希望可以儘快處理土地的事,煩請版友推薦高雄擅長處理
的律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