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晚安,小律師不材,有一個簡易案件是否能上訴三審的問題看不懂法條
背景事實:一件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標的不到50萬的簡易案件,地主一審敗訴,
上訴到高等法院後也敗訴,判決寫不得上訴。
民訴436-3『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
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
要性者為限。』
我要問的是:
1.本件若依該條文解釋,是否仍要符合§466上訴利益的限制?還是只要認為法律見解
據有原則上重要性者,不論上訴利益多寡,均可依436-3提起三審上訴?
2.我是打算以原審法院錯誤適用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可行?
如果不行用436-3,那是不是只能考慮以496第1款提再審了?
(如果可以我不希望是透過再審,畢竟還是原法院審理,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