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大大
我受當事人(外國人,現因疫情無法回台)跨海委託對假扣押聲明異議(聲請酌留生活費
)
法院要我補正經外館認證的委任狀
經過一番波折後委任狀終於寄到我手裡,也已經陳報給法院
但現在問題來了
我那張委任狀的案號是寫假扣押執行的案號(當時不知道裁定的案號),案由寫假扣押事
件
然後今天收到裁定要在10日內聲明異議,有點擔心到時法院會不會跟我說因為我委任狀沒
寫裁定案
號,又要我補正寫上裁定案號且經外館認證的委任狀才能合法對裁定聲明異議?如果是這
樣真的會崩潰,因為當事人確實是委任我整個假扣押事件啊!
不知道有沒有道長遇過類似情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