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甲於20多年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乙的名下,並於權狀上做抵押設定。
(無簽立任何書面合約)
乙於107年提起抵押設定塗銷之訴,主張土地是乙的,並提出種種理由欲證明抵押設定為
形式上之虛構。
法官不採信乙方說法,並當庭告知乙方一定輸的,奉勸乙方撤告,
(主要為乙方所認知的年限起算點為20多年前,法官說107年才起算...)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原本就理解如果107年乙方直接跑完訴訟然後敗訴的話,
那等於宣告了土地不是乙的,甲只要跑塗銷登記之訴的流程就好,
但107年當時,乙是聽法官的話,直接撤告了,
所以接下來的進行,不確定是否怎樣處理會比較有效率。
補充:
甲為社區住戶,
此土地為供社區網球場、停車、遊憩之用,足可證明此土地實際上為甲方所使用,乙僅為
名義上借名。
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新北市
2-事實發生地:桃園市
三、諮詢費:願意
四、預算區間:行情收費
五、委任事項:希望熟稔借名登記塗銷返還的事務所來處理,
另外,甲方當事人不諳電腦文書,需要口述。
六、案件進度:
七、開會時間:皆可
※ 編輯: MTKer5566 (114.45.5.27 臺灣), 05/16/2020 02: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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