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

作者: Mohism (墨者)   2020-06-19 14:46:02
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陳又瑞
3.完整新聞標題: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律師界超傻眼
4.完整新聞內文:
衛服部日前才因為「自費醫材上限」政策引發醫界群起砲轟,總統蔡英文也為此發聲,最
後政策暫緩實施,沒想到連司法界也出事!有律師指出,司法院擬對「商業事件律師酬金
」設定上限,引發許多律師發聲反對,直言這會造成劣幣驅良幣,甚至「最優秀的一批還
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
https://i.imgur.com/WaUx1qs.jpg
▲司法院擬對商業事件律師費訂定上限。(圖/翻攝自柯宜姍臉書)
律師柯宜姍、郭榮彥在臉書分享此消息,指出司法院近日推出《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
準草案初稿》,希望規定商業事件律師費上限,「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最高不得
逾新台幣500萬元」;商業非訟事件,「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柯宜姍指出,過去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
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已經很扯,如今司法院卻又想亂設標準,以後
只會成為律師收費所有案件的指標,怒轟司法院「完全不管專業品質,搞不清楚市場狀況
」。
柯宜姍質疑,「商業事件當事人本身相對社會大眾,就是有能力的一群人或公司,需要政
府介入訂價嗎?然後這個收費標準,請問會依照每年的物價指數上升率等因素調整嗎?」
直言司法院若推出此法,會造成劣幣驅良幣,最優秀的一批律師還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
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更多人會直接開顧問公司不會去執律師業,「因為拿這張牌照只有
更多限制沒有更好」。
郭榮彥則嘲諷,「前陣子健保署設定自費醫療器材費用上限被醫界戰翻,餘燼未滅最近又
要推出商業事件律師酬金上限,開啟新戰線。是不是得了讓市場自由運作會死掉的病...」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64522
作者: deani (∞)   2020-06-19 14:49:00
核定律師酬金的上限,你有本事收一千萬,當事人願意付也行。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20-06-19 15:43:00
限制的目的是什麼?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6-19 16:11:00
敗訴要付勝訴方的律師費。不過,商事案件訂上限真的蠻奇葩合理才是重點
作者: moscowblue12 (下一段放逐)   2020-06-19 16:50:00
訂下限不是更好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6-19 17:27:00
歐美日就不用比了,光亞洲請比較同是四小龍的新加坡、香港、南韓律師費,甚至東南亞各國的律師費。臺灣的律師費已經是最低廉的了…不懂司法院不去向立法院諸公爭取增加司法官編制員額來減輕院檢負擔,反而在這時候找律師麻煩的用意為何zzz
作者: diggi   2020-06-19 18:42:00
一堆不懂行情又愛介入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0-06-19 18:48:00
搞完醫師搞律師,政府四處防火放的很開心
作者: mattaus (向前轉動的巨輪)   2020-06-19 19:41:00
法院核定的訴訟費用有上限是好事,不然預期會勝訴的一方可用大賤招故意用天價請律師費,結果本案請求沒搞死對方,倒是訴訟費用的負擔搞死對方
作者: SYLVESTRAL (大頭)   2020-06-19 19:46:00
商業事件要一億元以上,律師費最好比這個高
作者: mattaus (向前轉動的巨輪)   2020-06-19 20:08:00
所以你也是有上限
作者: 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2020-06-19 21:40:00
回mattaus:照你這說法,會輸的不就要趕快和解。這樣法院不是更好嗎,怎麼會是「好事」如過有上限500萬,就當成本支出,慢慢跟你耗。法院案子難和解
作者: lovecyfen (lovecyfen)   2020-06-19 22:20:00
笑死 不就司法官眼紅律師嗎? 不爽退下來當律師阿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6-19 22:49:00
首先,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酬金(前稱之律師費)和敗訴一造負擔法院裁定之訴訟費用是二事。再來,當事人委任律師給予渠律師費係基於委任契約;而勝訴一造向他造請求負擔之訴訟費用,係經過法院的裁定的一筆數額。實務上法院也不會照單全收,例如民事第三審就有「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供參。如果司法院是要計算作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母數而設定數額上限,那還有些道理;若司法院是想介入當事人與律師間的委任契約,意圖規範律師的律師費收取上限,那實在太過侵犯人民權利了,無法苟同。又商人基本上極為重視成本概念(企業經營者甚少感念公司法務部門因審約等舉措避免公司數億美金的損失。在他們眼裡,法務部門不是公司永續經營必要、理所當然的存在,而是支出,是成本…),商業事件中律師費超過本案請求之個案,占商業事件多少比例,這議題於茲也不擬予深究。
作者: tamakochan (玉子醬)   2020-06-19 22:56:00
樓上真的有看草案內容的話 前十行推文都不用寫了吧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6-19 23:14:00
@tamakochan 不好意思~請您把它當作是看完本新聞後的隨語吧。
作者: lovecyfen (lovecyfen)   2020-06-20 01:07:00
政府怎麼不規定存款超過一百萬充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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