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羈押辯護是否需要至看守所律見?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20-08-17 16:27:19
各位道長好
有一件事情詢問
目前接到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的指定辯護案子,前幾天收到當事人寄給法院請求我至看
守所律見,請問是否有律見的必要?
法院寄給當事人的函文中有提及:「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
提出辯護狀、出庭 辯護及代被告撰寫理由書狀、上訴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依我的認知,應該不需要至看守所律見,但找不到相關可以回絕的依據,請各位道長給
我一點建議,謝謝。
作者: who776 (阿光)   2020-08-17 16:34:00
如果被告已經被收押,羈押審查不是就結案?自然不用去律見,若有理解錯誤請指正。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20-08-17 17:23:00
接見被告跟律見的意義不同嗎?沒有跟被告討論過,怎麼寫理由?
作者: jamesy (德瑪西亞)   2020-08-17 18:52:00
都寫信了,看來是有需要律見,你還是趕快去看他吧.
作者: capitalofz   2020-08-17 22:23:00
我是覺得站在保護自己的立場 律見一次是必要的
作者: HloveDahyun (夕張包裝工)   2020-08-18 21:40:00
都不律見道義上說不太過去啦,尤其是被告都特別請求了,長久經營抽空去一下應該還好吧
作者: xiouming (..)   2020-08-18 22:07:00
當事人要提救濟?有的法院延長羈押會再找其他義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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