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要注意,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事務所幫轄下的受雇律師,代付參與律師公會
的會費、入會費,屬於支付薪資所得的部分,要計算扣繳稅額、申報所得憑單。
官員表示,依《律師法》規定,執業律師必須先加入律師公會並繳納入會費,因此律師事
務所如果幫旗下受僱律師繳納律師公會入會費,雖然加入公會的名義是受僱律師個人,但
其實個人的加入目的,是為了受僱事務所的業務需求,因此可以列為律師事務所的必要費
用。
不過就這筆費用的性質而言,官員表示,這筆費用算是事務所對於受僱律師的補貼,視同
薪資。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064663
以後受僱律師實際領到的薪水外,
還要加上事務所繳的公會會費作為薪資來報稅,
然後事務所繳受僱的公會會費,還不能報費用,
要報員工薪資,
國稅局是不是想逼死受僱律師啊,
到底是和受僱律師有什麼仇啊?
這就是給事務所一個不幫受僱付公會會費的誘因,
以後大家實質薪資所得都要減少了嗚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