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早/午安,今天想來閒聊一下律師證。
前2天到桃園開庭,到了法院門口要進去的時候很自然的掏出律師證來給法警看,
那法警也很有禮貌的微笑說:律師你拿的是台北的律師證,不是桃園的喔。
我一看才發覺拿錯了,趕緊皮包翻了一下才又找出來給他看,當時也不以為意。
不過這2天想想,覺得既然律師法修正通過後,大家都是全聯會的個人會員,而
且未來跨區執業的情形應該會更普遍,以應該比較常見的「基隆-台北-桃園」
或「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屏/台東」而言,皮包裡就要放3張不同公
會的律師證,雖然不到麻煩但也絕對不貼心。我查了一下,跟我們制度相似的日本
,律師是配帶由日辯連(類似全聯會)同意核發的「記章」(徽章)來證明有登錄
公會,可以執業;如果我們的全聯會也作1張全台灣都通用的律師證,相信對許多
人來說執業時會多了些便利,不知各位有什麼看法呢?如果您是全聯會的代表,
也請幫忙能適時反映一下,感謝~
補充:感謝neneneng提供資訊跟全聯會律師證照片,是我訊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