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小弟這陣子碰到一個棘手的問題
就是啊,小弟的客戶跟她的美國籍前男友生了一未成年子女,除了孩子還小的時候有給一
點錢以外,多年來美國籍前男友都處於不聞不問也不扶養的狀態
但美國籍男友多年後跑來搶監護權(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地位),說如果他有監護權才能幫
小孩聲請入籍美國
法官一直問我們讓小孩入籍美國感覺挺好的啊我們為什麼不要?
臺灣法律我都可以研究,但美籍生父在臺灣沒拿到監護權就不能入籍美國這點我有點卡住
畢竟身為立志當local律師的人來說,涉民都選關係最切也是很正常的
有沒有道長可以指點一下迷津?或提供研究的方向(比如應該看美國哪個case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