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小弟這陣子碰到一個棘手的問題
就是啊,小弟的客戶跟她的美國籍前男友生了一未成年子女,除了孩子還小的時候有給一
點錢以外,多年來美國籍前男友都處於不聞不問也不扶養的狀態
但美國籍男友多年後跑來搶監護權(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地位),說如果他有監護權才能幫
小孩聲請入籍美國
法官一直問我們讓小孩入籍美國感覺挺好的啊我們為什麼不要?
臺灣法律我都可以研究,但美籍生父在臺灣沒拿到監護權就不能入籍美國這點我有點卡住
畢竟身為立志當local律師的人來說,涉民都選關係最切也是很正常的
有沒有道長可以指點一下迷津?或提供研究的方向(比如應該看美國哪個case之類的)
國籍法跟民法是不同法規 你應該去查美國入籍的規定來反駁
作者:
aij (bbb)
2021-01-20 12:58:00嚴格來說這應該找美國律師確認,光靠台灣律師研究的結果準嗎
作者: yujui (Ray) 2021-01-20 13:11:00
外國法是一種事實。對方主張存在。不是對方負舉證責任嗎?
要對方舉證---有監護權才能幫小孩聲請入籍美國我印象中二者間沒有必然關係
作者: Firenzea (firenzea) 2021-01-21 18:34:00
就算不用親權就可以入籍 他可以選擇不配合申請啊申請要提供一些相關資料文件的吧 他不配合就可以卡女方(如果女方或小孩 想要美國籍的話@@)然後說親權要給他 他才要配合
印象中美國是採血緣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父母一方是美國人,子女就是美國人。
作者: Firenzea (firenzea) 2021-01-22 08:20:00
樓上說的是沒錯 但實際上沒那麼簡單 有申請程序 原po可以自己google怎麼申請 所以我說爸爸有辦法卡媽媽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21-01-24 09:34:00
我也都選關係最切地!
對的,如果對方連親子關係證明都無法出具,還有什麼理由爭取監護權。如果孩子是在美國出生的,就更沒有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