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14淺論律師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疑義
全國第一個律師職業工會「臺北市律師職業工會」業已獲核發登記證書,可喜可賀。
https://tinyurl.com/2twcrxth
依臺北市律師職業工會臉書公開徵求會員網頁記載,其入會資格第一項為:「於臺北
市內執行律師業務之律師(不含僱有律師達五人以上之雇主),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
員。」在該網頁有張清浩大律師兩則留言,其一:「依入會資格第一項,有雇用四位
以下受僱律師的律師,可以加入律師"職業工會"?那雇用4位律師及5位非律師員工的
律師,也可以加入職業工會?」,其二:「應該是:任何受僱律師及自營作業律師(未
僱用員工者),皆可以加入職業"工"會。但只有受僱於僱用四人以之下之雇主、且該
雇主沒有為其投保勞保之律師,以及自營作業之律師,可以加入職業"工"會並投保勞工
保險。」
https://tinyurl.com/3eu9cdaz
對於尚未加入勞保的執業律師來說,有了律師職業工會,可謂開啟了一條加保勞保之路
。有關律師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的若干疑義,較詳細的說明及相關判決函釋的引述,
可至明理法律事務所官網點選「2021.2.14淺論律師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疑義」一文
參看。
http://www.kcchen.com.tw/rule_new_page.php?no=81
在此,為了節省篇幅及閱讀時間,謹摘錄上文的五點結論供參:
一、律師事務所無論僱用人數多少,都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討論員工五人以上或四
人以下就勞保加保問題來說並無意義。
二、受僱律師「只能」以事務所為投保單位加保勞保,事務所不肯加保勞保者,只能自
行尋求商業保險來彌補此一塊不足。即使已經合法加入律師職業工會為其會員,但仍無
法以律師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來加保勞保。
三、律師事務所之雇主律師,只要有僱用員工之事實(不論員工是否具有律師身份、也
不論員工人數多寡),「只能」自行成立投保單位並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身分
併同所僱用員工自願加保。將來設如所僱用員工都離職到一個也沒剩,則仍可繼續以一
人雇主身份繼續加保。
四、目前現制只有個人執業、未受僱於特定事務所、且亦未僱用任何員工之個人執業律
師,得以「自營作業者」身份加入律師職業工會後以所加入之律師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
加保勞保。但執業一段時間後如有僱用員工(即使僅僱用一、二人),即應退出職業工
會轉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身分併同所僱用員工自願加保。
五、不符合職業工會加保資格而加保,將來仍領不到保險給付,所已繳付之保費也無法
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