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決策之當否
這是作者「2021.3.4臺高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評釋」的一部分,全文
登載在明理法律事務所官網、勞動法判解新訊項下
(http://www.kcchen.com.tw/rule_new_page.php?no=82)。
為節省篇幅及大家的時間,於茲僅摘錄訴訟律師同道都有可能會遇到的「上訴人
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決策當否這一部分之討論。謝謝。
2021.3.4臺高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https://bit.ly/3q2nK6E)評釋
簡要事實如下:勞工任職期間因雇主有組織整併情事曾於89年11月30日受領一筆離
職金,嗣於102年3月31日退休。雇主計算退休金時認為該筆離職金屬退休金之預付
,因此逕行扣除只將扣除後餘額給付予勞工。勞工不服事後於107年間起訴請求該
被扣除部分,一審臺北地院107年勞訴字第338判決(https://bit.ly/304Zpmc)勞
工全敗,勞工上訴二審,臺高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判決改判勞工全勝,因金額未
逾新台幣150萬元,雇主不能上訴第三審,全案確定(雇主後雖再提起再審之訴仍遭
駁回,於茲不論)
本判決可討論者有以下幾點:
一、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一)、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大概都知道原告未到庭,被告通常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7條:「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之規定,陳明:「
拒絕辯論」(或「不為辯論」),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1條擬制合意停止的規定,
再多一次原告不到庭讓原告之起訴視為撤回的機會。尤其是到了二審,被上訴人更
毫無懸念,畢竟一審已判決己方勝訴,更無任何冒法院改判自己敗訴風險之理由,
一定是選擇「拒絕辯論」,了不起再多開一次庭再結案,但多一個上訴人再不來視
為撤回上訴的機會,讓一審有利於己之判決立即確定之利益。故個人執業經驗中從
未聞有二審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不到庭情形下,竟然還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者。
(二)、本則判決應是一個特例。依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記載:「上訴人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被上訴人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上訴人冒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二審如其所
請准一造辯論判決,但判決結果卻是大逆轉,未到庭的上訴人全勝,二審廢棄一審
原判改判被上訴人應將退休當時扣除的一百多萬元給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可能很
難接受,自己聲請而來的一造辯論判決竟是如此結果。
(三)、平心而論,言辯庭當天上訴人點呼未到時,被上訴人理應陳明拒絕辯論,
縱使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再開一次上訴人就會到庭,似乎多跑了一趟。況且案件進行
到辯論期日階段法官心證早已形成,不論是一造辯論或兩造都到庭辯論判決結果應
該都是一樣,不過即使同樣是面對敗訴判決,一個是自己聲請而來的一造辯論判決
,一個是兩造都到庭充分辯論後的判決,對當事人交代方面就會有很大的不同。更
何況被上訴人本來還可有一次視為撤回上訴讓全案立即勝訴確定的機會,卻平白丟
失,不能說是正確的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