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原由:
我是小孩的爸爸,目前已與前妻完成離婚訴訟!小孩監護權歸我,現在對方要求隔週帶回
去過夜探視…
疫情前,是隔週約一天時間地點一起吃喝玩樂!彼此相處和睦…
重點:
在我們打離婚訴訟期間,小孩某星期六讓前妻帶回去過夜,隔天接回來發現多處挫傷與頭
部瘀傷,經過醫院驗傷還有鼻梁骨微裂!
但是在調解庭上卻以受傷地點在她那裡蒐證不足和小孩表達不清無法為證為由,無法讓對
方受到對應懲罰!
並且對方在庭上一直以不知為何小孩受傷搪塞…
受傷過後的一個禮拜突發第一次癲癇,後面必需謹慎持續吃藥追蹤治療!
當時調解尚未確定至少得追蹤治療多久,所以調解委員暫定 ‘’半年‘’,可是後來醫
生說得‘’2年以上‘’…
額外事件:
前妻照顧小孩的態度實在無法讓人放心,在離婚訴訟前半個月,能顧著滑手機看電視,讓
小孩跑去廚房玩清潔劑並倒出來導致衣服灼傷!
而且清潔劑當初也是她用完,擺放於廚房櫥櫃下方!當幼教老師不可能不知道…
事發後,第一時間並非自省,而是怪罪3歲小孩自己跑去廚房玩清潔劑…
訴求條件:
1. 希望至少經過2年治療期,小孩7歲以上能表達整起事發經過充當證據時,才讓對方進
行過夜探視…
2. 這一年來,小孩每次復發,都有一筆不小醫療開銷!扶養費也想變更…
諮詢費:願意
預算區間:律師報價,不知多少合理
案件進度:收到強制令
開會時間:越快越好,小孩安全不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