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時期全律會每個月收 300元月費的理由:
以前全聯會時代只有團體會員,也就是地方公會,一共16個(北律退會時期15
個),沒有個人會員。全聯會當時的收入,來自各地方公會。各地方公會應繳的金
額是該月會員人數 X 100。舉例,中律如果 107年 1月有 2,000個會員,中律該月
就要繳給全聯會 2,000 X 100 = 200,000元。
全聯會章程修正理由(http://www.twba.org.tw/Newsexe.asp?N_id=1073)就
說明了為什麼月費要定為 300元,在第25條的修正理由二:
二、依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主區會員人數為 8,759人,登錄
會員人數為26,830人,平均每人登錄公會數為3.06個。第28條規定律師應
擇一會員公會加入為主區會員,此外並無強制重複加入其他會員公會之必
要。為配合上述修正,第 1項第 2款常年會費應改以各會員公會之主區會
員人數計算,則常年會費應以每人 300元計算,方能至少維持本會基本財
務收入。為確保本會財務收支平衡,爰修正本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
地方公會繳給全聯會的月費還是來自於會員繳的月費,所以以前假如我加入 7
個地方公會,我實際繳給全聯會的月費就是 7 X 100 = 700元。如果我只加入 1個
地方公會,那就是 100元。
單一入會如果實際施行,全聯會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以後不太可能再出現這種
每個月繳 700元的盤子,當然要先保自己,死道友不死貧道。所以他們立刻統計出
來,全國每個律師平均加入的公會數是3.06個,也就是平均每個人每月繳給全聯會
的月費是3.06 X 100 = 306元。所以以後就直接把全律會會費定在 300元,至少穩
贏不輸。
律師法也遵循了這個理念,所以以後每個人每月都要繳 300元,就算你只是一
個剛出道只加入一個律師公會的新人,以前你繳 100元就好,現在就固定 300元,
幫那些加入了很多公會的人分攤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