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
假如AB律師是合署律師,在案件上都會互相支援,所以A律師的案件會同時掛AB律師的委任;B律師的案件也會同時掛AB律師的委任,不過實際上收費的只有其中一位律師,而兩位律師都沒有雇傭關係。
可是依照國稅局的查稅方法,相同案件絕對會同時出現在AB律師的執業所得清單裡,而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就此部分,應如何避免國稅局重複課稅呢?
實質上是A律師的案件,導致B律師被重複課稅的話,由A律師開具「B律師為無償」的切結書,或是直接去函說明哪些案件皆為A律師的執業所得而與B律師無涉,國稅局是否會採信?
還是每件案件都需當事人簽立「所委任的哪位律師(A或B)是無償」的證明才可以?
抑或有其他方法? 懇請各位先進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