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工作單位廠商借貸關係被認為與作業流程疏忽有關聯,有多樣證據可指出並無對價相關
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台中市
2-事實發生地:台中市
三、諮詢費:願意
四、預算區間:5萬 可議
(補充:前幾審已支出不少律師費用,故預算較低,無任何貶低專業的意思,之前第一次三
審委任的律師為三萬,以為不開庭故行情於此,如不符合行情可分期的話歡迎推薦;第一次
三審是3萬,更一審是6萬,所以第二次的三審想多一點預算)
五、委任事項:刑事
六、案件進度:更一審剛結束,要上訴「第二次的三審」,已有很多「已具狀聲請調查,而
未說明理由卻未調查,顯為程序違法之法律違誤」
七、開會時間:平日上班時間必要可以請特休,或是用 line 隨時討論傳送書狀筆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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