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一)本案為預售屋買賣後衍生的延遲交屋糾紛,相關時間軸先予敘明:
1.合約締結日為109/1/3
2.使用執照取得時間為110/10/22
3.驗屋公司驗屋日為111/4/6
4.書面通知交屋日為111/7/6
5.實際交屋日為111/7/12
(二)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下稱定型化契約)第15條第1項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如為於前揭時效內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買方,故賣方至遲應於111/4/23前通知買方超過之日數我方請求支付違約金。
(三)本案合約對照前項定型化契約內容較不利於消費者(如下圖),且雙方簽約時雖有給予合法審閱期,但並未就本合約與定型化契約不同之處進行「個別磋商」(未額外簽訂個別磋商條款),故我方主張合約違反定型化契約部分無效,相關規定應以定型化契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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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新北市
2-事實發生地:新北市
3-合意管轄法院:台北地方法院
三、諮詢費:願意
四、預算區間:不熟悉行情,暫定5-10萬
五、委任事項:諮詢>撰狀>訴訟程序,希望是有這方面實務經驗律師較佳
六、案件進度:未起訴
七、開會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