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檢察官被控疏失致受刑人獲刑事補償 高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3-12-13 23:02:07
檢察官被控疏失致受刑人獲刑事補償 高分院提告求償1.2萬被駁今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1213003281-260402?chdtv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2021年借提陳姓女受刑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時,因作業疏失
,導致陳女有5天的強制戒治沒有計入刑期,最後獲刑事補償7.8萬元。台南高分院刑事補
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為郭檢有重大過失,提告求償1萬2000元。不過,台南地方法院
簡易庭認為,郭只有「監督書記官不周」的抽象過失,駁回求償請求;對此,台南高分院
13日不服具狀上訴。此案將由台南地院審理。
台南高分院起訴主張,郭文俐向南檢執行科丁股借提陳姓女受刑人,從2021年2月9日至同
年3月25日前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隨後自同年月26日起執行強制
戒治。但台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駁回郭檢的強制戒治聲請後,郭檢當天即以「原戒治裁
定撤銷」通知高雄戒治所釋放陳女,並在備註欄記載「解還台南分監執行」,但陳女直到
同年4月21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有期徒刑,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受拘
束人身自由,導致這5日沒有計入前案刑期。
鑑於陳女從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共有26天受到強制戒治,事後她以這26日未計
入前案刑期為由請求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也認定,這26日屬違法強制戒治,准予補償7
萬8000元,並已支付完畢。
不過,高分院認為,郭文俐在預開4月21日的提票、還押票時,明知陳女已在同年4月16日
釋放,並轉為「受刑人」寄押在高雄戒治所,竟仍在提票及還押票的提訊事由欄記載為「
原戒治裁定撤銷釋放」;備考欄也註記「本件被告戒治釋放解還臺南分監接續執行」,形
同昭告對方是4月21日戒治釋放,同時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顯然與事實不合。
其中,這5天原應計入前案刑期卻被計入強制戒治期間,肇因郭檢執行「強制戒治」及「
刑罰」職務時,有違法行為,且是重大過失,經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決議對郭檢求償5
日期間支出補償金1萬5000元的80%,即1萬2000元。
不過,郭文俐主張,陳女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法務部於2021年3月間修正評
估標準,依新標準評定陳女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同日為陳女利益提出抗告,經台南
高分院同年4月16日撤銷強制戒治裁定後,即開立釋票。但因陳女為借提的原在監受刑人
,不能逕為釋放,且當日台南地檢署並無排定車輛解送受刑人返回台南分監,才開立乙種
指揮書,將陳女以前案受刑人身分寄押在高雄監獄燕巢分監,另於同年月21日解還台南分
監。
郭檢強調,她所開立的乙種指揮書,並非代理原執行檢察官職務,沒有向執行檢察官報告
或通知的義務;所開立的提票、還押票也無記載與事實不符之情,係因現行制度不完備及
執行科事後不作為才發生此一憾事,不能推由她負擔,她並無過失可言。
台南地院也認為,此案係因郭文俐疏於身為主管的監督義務,以及執行科檢察官也未盡審
核執行書記官預擬甲種指揮書之責等種種原因累積所致;郭的責任屬抽象過失,與高分院
主張有重大過失不同,駁回高分院請求。
對此,台南高分院不服具狀上訴,並強調郭文俐是具法律專業知識及刑罰執行權能的人,
對攸關受刑人刑罰執行期限利益的重要事項,不能推諉不知,但她在開立提票、還押票的
背景下,有幾近故意程度的明知不實記載行為,豈可說不是重大過失?且只要稍加注意註
記,即可避免此件補償事件的發生,一審判決指郭僅有監督書記官的輕過失,並非重大過
失,明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違法。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112%2c%e5%8d%97%
e5%9c%8b%e5%b0%8f%2c4%2c20231123%2c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簡松柏
被 告 郭文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刑事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作者: super10000 (超級無聊)   2023-12-15 08:18:00
屁股想也知道是書記官的錯
作者: capitalofz   2023-12-16 17:31:00
台南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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