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筆者是執業律師,
在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109/5/29)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以後,
在民事實務上,婚外親密行為,多數判決仍傾向成立侵權行為,
不過這樣的認定是否牴觸釋字第791號解釋,非無疑問。近年來,部分客戶來諮詢這個
問題時,常常覺得很不甘心,
尤其是未有婚姻關係的一方,面對司法實務,實在相當弱勢。
再者,實務上不僅婚外性行為會構成侵權行為,連婚外親密行為也多會構成侵權行為,
如此擴張保障配偶及家庭的利益,進而限縮個人的自由
,是否與釋字第791號解釋的意旨相符?又日本實務對類似問題的見解是如何?
還請各位道長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