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台中某律所,只有一名律師,一個月走了4-5名行政法務,幾乎是全部人。
一個離職後被提刑事告訴,一個被違法資遣不給資遣費,還被寄存證信函。
以我對事情的了解,這些都是羅織出來的指控(刑事部分已反告誣告等罪)
此外每人都有本薪、加班費、獎金等勞資糾紛。
案件基本上法務全包,包含撰狀,律師不會給任何法律意見
甚至發生過開準備程序前才看到狀紙。
此外,另案也疑似有雙方代理
後來,律師為了搞走員工,還疑似逼迫另一員工出示私人對話紀錄
一起做這些疑似違法,甚至犯罪的事。
事發途中,詢問過大學刑法老師,老師只說妨害秘密罪、不當勞動行為。
但勞工局卻說許多律師都這樣給法務撰狀,不是不當勞動行為...
可是律師不寫狀,沒法律意見,不碰卷宗,只拿著法務寫好的狀一字不修去開庭
這樣不是實質上掛牌嗎?
想請問各位律師怎麼看?
這樣全部丟給法務,自己只負責出庭,真的沒問題嗎?
BTW 因為員工全走了,最近開始徵實習和行政法務,希望大家找工作多留意一下
問問圈內人(GOOGLE可能查不到)才不會像我們這樣踩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