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球隊成立於西元2008年間,定名為左岸鄉民(Village)慢速壘球隊,
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以推行全民體育、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增進隊員身心健康並促進
隊員彼此情誼為宗旨。
第三條 本隊設立於新北市板橋區光復橋下壘球場。
第四條 本隊事務專屬討論區位於telnet://ptt.cc 及Facebook左岸鄉民(Village)
慢速壘球隊社團。
第五條 本隊規劃參加聯賽及各項比賽。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本隊設隊員大會為本隊最高機構,隊員大會由全體隊員組成,每年定期
於6月舉行,每年7月1日新任隊長上任。除隊長及各組幹部之工作
報告,隊員得自由發言提出對球隊的改進意見,經隊員大會之決議視同
正式組織章程。
第七條 臨時隊員大會:如遇重大事項,經隊員提案並說明事由與目的後,由全體隊
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並反應,隊長應於二周內召集臨時隊員大會。
第八條 隊長、訓練組長及監察委員由全體隊員於每年度隊員大會中直接投票選舉
產生之(需2/3人數出席);各分組幹部則由隊長遴選或有意願服務者擔任之。
隊長擔任資格:
(1)需參加本隊2季以上;
(2)需繳交前年全年季費;
(3)隊長職務連選得連任一次,任職中因故離隊時,由管理暫代其職務,並應
於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舉。
第九條 本隊設幹部會議(5人小組)為本隊隊務執行機構,由隊長及各組幹部組成,各
職掌如下:
(1)球隊隊長:對外代表本隊,對內為幹部會議、隊員大會之主席,綜理本隊
一切隊務並擔任隊版版主;為達有效分工,可視隊務需要分設
各小組並遴選各幹部。關懷隊員間的互動、調節隊員間的交
流、規劃平時文康活動、籌備辦理各項旅遊計畫或聯誼活動。
(2)球隊管理:負責協助隊長處理一切隊務並負責球隊內部各項活動之推行及
策劃督導。維繫球隊之公共關係與隊員良好互動,引導新進球
員,並聯絡因故離隊之隊員。負責會員造冊、球隊之文宣及公
告;負責隊員出席之統計以及出席率之計算;必要時暫代隊長
及訓練職務。
(3)財務組長:負責球隊之財務收支、帳目整理,並於每月定期公告(繳交隊
費期間應於每周公告)。
(4)器材組長:負責隊員輪值之安排場地維護、球場清潔及器材保管,正常
管制壘球的使用並作登錄統計用量表。
(5)訓練組長:對本隊隊員進行指導,規畫練習內容與施行,負責對外比賽
球隊之編組與集訓,並規劃聯誼賽之流程。
(6)球隊經理:得從缺;每季須到場三次以上,負責拍照、點名和其他幹部
所指派之隊務之協助;擔任球隊經理得由隊費提供一件制式
球衣。
第九-1條 本隊設監察委員一名,由全體隊員於每年度隊員大會中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之
,監察委員主要協助本隊財務監督工作及幹部會議執行隊員大會決議事項情
形,監督每季財務報告之完成與公告,並擔任隊版版主。
第十條 隊長依需要或依任務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並公告決議事項,經公告二周內如
無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反對,則立即生效。
惟公告決議之事項不違反組織章程,如有新增規定則須經全體會員以表決方式
通過,否則違反章程視為無效。
第十一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及罷免隊長或各幹部。
(3)預、決算之審查。
(4)複決幹部會議之決議案。
(5)重大議案之決定。
(6)複決年度之工作計劃。
(7)聽取隊務報告、幹部會議之報告。
第十二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
(1)執行本隊章程所規定之隊務。
(2)執行隊員大會之決議,並向隊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3)預算及決算之編制,經費之籌劃及財務之平衡。
(4)研議本隊興革事項及各項活動之舉辦事宜。
(5)執行本隊其他隊務。
第三章 隊員資格收費
第十三條 本隊隊員之資格如下
(1)本隊採會員制,凡對壘球運動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隊。
(2)新隊員入會須經幹部會議審查合格後成為本隊隊員。
第十四條 本隊正式球員以二十五人為上限,若當期隊員人數超出正式球員上限,超
出上限之新入隊隊員則列入候補球員,並啟動出席率之計算,下一季之正
式球員名單以前兩季出席率最高之二十五位隊員為登錄,出席率相同者,
則用抽籤決定,直至隊員人數低於正式球員上限。
第十五條 本隊隊員之收費規定
(1)本隊隊員申請入隊應繳交隊員入隊費,新台幣七百元整,於加入之第
二季繳即可,第一季僅需繳季費適應球隊環境,惟需繳交入隊費之後
始取得隊員資格。
(2)本隊隊員參與隊內活動應繳交季費,每季繳費三百元整(含比賽、球具
及一般性支出)。
(3)季費和保留費應於當季首月底前繳清,以利球隊整體運作,若有困難
可提出申請,由幹部會議討論。
第十六條 非隊員部份為保障隊員權利,僅提供四次(不含比賽)試打機會,若
有意願加入,非常歡迎。
第十七條 隊員暫停繳費:本隊隊員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參與隊內活動而未依規定繳
交隊費者,提出暫停繳費申請,經隊長核示依規定辦理之。
(1)如因個人因素,每季須繳交保留費一百元,以延續其隊員資格。
(至多兩季)
(2)隊員如因生病或受傷,可申請停繳費用,視情況(由幹部會議裁示)保留
其隊員資格。
(3)若請假會超過兩季,可申請暫時離隊,並繳交兩季保留費用。且歸隊
時若隊員人數大於正式球員上限,則以候補球員歸隊。
(4)若請假為特殊情況,經幹部會議核可後,可免繳保留費用。
(5)隊員未正常繳費逾二個月時,球隊將由財務組長通知聯絡,如超過三個
月後仍未能歸隊者,其隊員資格失效,由候補球友遞補其隊員身份。
第十八條 會員出席部分
(1)出席時間:依球隊公告(如有特殊情形應提幹部會議決議)
(2)請假部份:練球有事不能到者,應於練球或比賽當日前通知幹部或登錄
於球隊板上,否則以不到計;練球不到者一次罰100元,遲到者罰站場
一次(或另由隊長安排)。臨時請假則於當日集合時間後一個小時內,通
知幹部。
第十八-1條 隊員當季出席率若未達40%得提出書面於本隊專屬討論區,並由隊長排入
幹部會議議程決議該員之隊員資格,適用本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十八-2條 出席率統計方式
(1)以當季球隊預定活動時間為應出席總次數計算。
(2)出席計算如下:
(a)正常出席: 記出席1次
(b)因天候或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停練: 全員計出席0.5次。
(c)因人數不足而停練: 幹部公告停練前已回覆可出席者,計出席1次,
其餘隊員以請假論。
(a) + (b)/2 + (c)